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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11-20
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的工作要求,支持推动本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培育的,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年度申报指南、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负责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跟踪服务。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政策宣讲、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区财政部门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初审推荐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首次列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 培育方向和培育条件

第五条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方向

(一)鼓励专业化发展。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针对专门的客户群体或市场,拥有专项技术或生产工艺,使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利用自身特色和比较优势,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鼓励精细化发展。引导中小企业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以美誉度好、性价比高、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鼓励中小企业抓住关键环节,量化标准,强化责任,不断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优势和潜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定制化需求。

(三)鼓励特色化发展。支持中小企业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提供特色化、含有地域文化元素的产品和服务,形成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的特色产品、特色服务等。

(四)鼓励新颖化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持续投入、持续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树立新颖化理念,在样式、外观、规格、功能等方面加强个性化、艺术化等创意和设计,提供便捷化、人性化、细致化等产品和服务,以新产品、新服务满足需求,以新发明、新创造引领需求,通过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的新颖化不断占据市场先机。

第六条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天津市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或本市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或本市领先。企业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或全国领先企业的潜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被推荐:在申请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二)重点领域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主导产品应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属于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或属于国家和天津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产业。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后续将逐步扩大行业领域范围。

(三)专项指标

1.经济效益。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或本市名列前茅(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3.创新能力。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至少获得1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3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产品具有执行标准,并通过国家或市有关质监主管部门授权的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国际标准检测组织在中国授权的检测机构的检测,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近2年企业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至少1项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以上内容符合其中四项即可申报。

4.经营管理。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如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ERP、CRM、SCM等。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企业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国内或本市先进水平,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企业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评测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审核程序

(一)组织推荐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2.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宣传,鼓励和指导企业申报,并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组织审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初次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对复评企业进行复核,确定当年度拟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及择优奖励企业和金额。

(三)审核公布

根据评审及公示结果确定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企业名单及择优奖励企业名单和金额,两部门联合下发培育奖励文件,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第八条 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奖励资金预算下达企业所在区财政部门,相关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企业。

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年度申报指南、培育企业名单、择优奖励企业和金额等信息。

第十条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可自愿申请复核,不申请复核的企业自动取消“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资格。原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有效期按认定文件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当年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复核。在有效期内发现为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培育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实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对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天津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相关企业在奖励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奖励办法的通知》(津中小企规〔2018〕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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