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21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十八条措施)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根据《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支持重点,结合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项目支持范围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有明确运营主体及投资建设主体的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孵化器);在本省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划型标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及区域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等特征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经批准建设的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关窗口服务平台;在省内注册成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业、人才以及培训、投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
(二)支持重点和方式
1.创业创新载体升级项目
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相关要求,重点支持省内各县域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孵化园(孵化器)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符合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建设规划,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建设用于为省内工业中小企业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标准化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项目。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各窗口平台、地方政府主导设立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功能提升及服务场所改造等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创新活动开展补贴项目
根据十八条措施第三条规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工业中小企业2019年以来开展建设研发中心、生产设备升级改造、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开展产学研合作以及培养创新人才等活动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3.先进技术引进项目
根据十八条措施第六条规定,对省内中小企业采购使用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列示的装备产品引进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等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4.标准化建设项目
根据十八条措施第七条规定,对省内中小工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规相关要求,2019年以来开展或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开展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开展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相关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5.贷款贴息项目
重点支持产品有销路、市场前景好、产值增长快,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显著,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对企业于2020年7月1日(含)以后新增的尚未到期,且单笔贷款额在5000万元(含)以内的银行贷款,2020年未获得省级财政资金贴息支持的,采取无偿补助方式对其贷款一年期应支付利息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每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标准化厂房租金补贴项目
重点对入驻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园),租赁园区(孵化园)标准厂房,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按其2020年应支付厂房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无偿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的附属办公用房租金不予补助)。
7.“专精特新”能力提升项目
按照财政部、工信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以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经信中〔2018〕180号)及《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工信中〔2018〕001号)有关规定,重点培育扶持省内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盐湖资源开发、特色农畜产品加工等产业的中小企业为达到省级“专精特新”认定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展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的项目;为省内行业龙头企业协作配套,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改造升级项目;中小企业为提升产品生产管理、市场开拓、品牌推广等能力水平,建设提供配套服务的软件开发、线上销售、品牌打造等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等。申报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为2019年1月1日之后立项开工,2021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如有变更以变更批复文件为准)。已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优先给予支持。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8、服务业务奖补项目
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和《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7〕2033号)有关规定,支持省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各类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各机构上一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助,每个服务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优先支持。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重点支持项目类别,可同时申报含先进技术引进、标准化建设及标准化厂房租金补贴三类项目其中之一的最多不超过两类项目。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申报工作要求
(一)申报资料。针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此次项目申报企业提供资料尽量从简,各类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和申报资料要求详见本通知相关附件。
(二)时间要求。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逐级做好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筛选和汇总上报工作。相关申报企业和单位按照文件规定的资料要求将材料及汇总表报送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推荐文件后一式两份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本次项目的申报截止期为2021年3月22日,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三)强化审核。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协作配合,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择优选择项目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须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网址:www.qhcredit.gov.cn)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并填写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附件10),汇总后一并报送。
(四)其他要求。申报企业及单位必须填写《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11)会同申报资料同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