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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乌鲁木齐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及购房租房补贴标准新规定解读

2021-08-02

为改善地区人才结构并促进地区人才发展,调整地区经济结构并推动经济转型,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到2020年,建设起一支以高科技技术人才为核心的高素质、高层次的新型人才队伍。

人才引进类别:创新人才、创业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

(柔性引进人才是指在不改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实际为自治区用人单位使用、承担工作任务的疆外(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科研团队。)

人才引进条件:创新人才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2)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有一定疆外(海外)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已签订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二、专业条件:

(1)掌握专业核心技术;

(2)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3)重点科研项目带头人;

(4)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团队;创业人才

三、申报条件:

(1)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2)承担以自治区用人单位为主体或主要承担单位,经国家或自治区立项的重要科研项目或企业技术攻关项目。项目一般应在3年内完成;

(3)申报时,用人单位已为柔性引进人才及其团队支付了费用。人才培养目标:实施“天山英才工程”,到2020年,培养造就50名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文化名家,300名具有区内领先水平,在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有较高造诣的带头人,1000名在各行业领域成绩显著、起骨干作用的优秀人才。

实施“天山学者计划”,到2020年,培养引进200名特聘教授、200名讲座教授、200名主讲教授和400名天山学子,构建以天山学者为领军的高层次学术梯队,造就一批重点学科领域的学术精英。实施“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到2020年,培养2000名能够提升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的青年科技创新骨干人才。

人才引进领域:

(1)矿产资源开发工业、石油天然气工业、现代农牧产品加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

(2)信息工程产业、新能源产业等战略性新型产业;

(3)高校、重大科研项目实验室等科研平台;

(4)自治区重点扶持的100户优强企业和100户成长性企业;

(5)文化旅游、科技教育、城市建设等领域

以下是各个条件的详细要求

》》引进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可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户口迁入本市: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科技奖获得者及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3、中国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及自治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4、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及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5、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6、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及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7、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人才;

8、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大中专毕业生

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本市:

1、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

2、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本市企业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3、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就业,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的。

》》有直系亲属可以投靠

被投靠人在本市落户满四年,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落户;

2、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离退休(职)人员,可申请投靠在本市的子女落户;

3、子女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在本市的父母落户,未婚的独生子女投靠父母,不受年龄限制;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以投靠其在本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

》》已购买商品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

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落户:

1、购房面积在90㎡以上(不含90㎡)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1名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

2、购房面积在60㎡以上90㎡(均含本数)的,可申请办理1人(本人或配偶或未婚子女)的户口;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有固定住所并取得房屋产权证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外,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本市。

1、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或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调动至本市的工作人员在本系统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的;

2、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3、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

》》由国家或政府调入、安置

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调入、安置到本市就业或落户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1、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选调、聘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2、军队转业、复原干部及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随调家属子女;

3、由安置部门批准的异地安置军队转业、复原士官和退伍义务兵;

4、军队移交到地方安置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5、在本市安置的军队或地方离退休干部及随迁人员;

6、国家政策规定应当予以特殊照顾的从事特殊工种、伤残的人员;

7、其他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调入、安置到本市就业或落户的人员。

》》其他特殊情况

在本市注册登记满三年或取得《区(市)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企业(含外资企业),依据其在本市投资额度和纳税情况,可为下列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二)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股东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下列户籍迁入事项,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一)成建制单位人员的户口迁入;

(二)外地政府驻乌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户口迁入;

(三)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迁入;

(四)获得本市“荣誉市民”称号人员的户籍迁入;

(五)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的户籍迁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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