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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2021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1-08-0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信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工信局、财政局:

为加强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9〕5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1号)规定,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制定了《2021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一、项目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1.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

2.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平台、平台网络开展的服务项目;

3.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4.“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5.“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券”项目

6.市场开拓项目(第十七届中博会、第十一届APEC技展会)

7.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项目

8.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项目

9.2021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项目

(二)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三)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项目

二、项目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一)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

支持范围:2021年度面向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培训的机构。对培训发生的场租费、授课费、教材和课件制作费、食宿费、授课老师交通费等按实际发生额予以一定的补助。

申报条件: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未按期开展银河培训的地州市,按2020年计划完成培训任务,不再新安排培训项目资金;2020年已开展银河培训的地州市,可继续安排培训项目资金,资金总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2021自治区本级银河培训项目不再安排培训资金,由各承办单位按照2020年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2.各地州市2021年新开展的银河培训项目,其承办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各地州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相关要求确定。承办单位应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人员,且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达到70%以上。

3.根据培训人数、天数、收费情况、培训效果、学员满意度抽查情况确定是否支持。其中学员满意度根据电话抽查情况进行测算,学员满意度低于70%,不予补助。

4.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培训内容中必须安排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宣贯、中小企业上市辅导、普惠金融政策宣贯等相关课程。

5.自治区、各地(州、市)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时开展。各地(州、市)严格按照绩效目标确定培训机构数量和培训人数,每期培训人数控制在50人之内。补助金额按培训人数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50元,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

(二)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平台、平台网络开展的服务项目

支持范围: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创业服务、信息服务、政策宣传、管理咨询、融资服务等各类服务的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平台、平台网络等,重点支持国家级、自治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枢纽平台。主要对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活动发生的费用及为提升服务能力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场地的装修、改造、租用,办公设备设施的购置、租用,服务软件的开发应用、购置等)进行补助。

申报条件:

1.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3.国家和自治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之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

(2)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2家以上。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4)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南疆四地州机构占60%以上)。

(5)年服务中小微企业20家以上(南疆四地州机构1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运营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不予支持。

(三)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支持范围包括已建成和在建两类,重点支持国家级、自治区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南疆四地州前期以产业扶贫为主、后期接续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对已建成的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公用工程改扩建、公共服务设施设备购置或改造等用于提升服务能力的支出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帮助小微企业创业所开展的各种孵化服务产生的服务成本支出(包括减免场地租金、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专家指导、吸引战略投资、开展企业培训、进行政务代理、帮助市场开拓、推进商务信息交流等)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对在建小企业创业基地用于公用工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设备购置或改造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一定额度的支持。

对南疆四地州前期以产业扶贫为主、后期接续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补助,主要以企业稳定带动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就业效果为依据。

申报条件:

1.已建成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1)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地州市辖区内,成立时间2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企业成长的功能。

(2)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有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方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有清晰的发展方向和产业定位;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有明确的优惠措施。

(3)基地拥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占70%(含)以上。

(4)基地能够为创业小企业提供相关创业服务,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5)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楼宇型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基地的厂房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型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6)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创业服务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7)楼宇型基地入驻(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均在基地内)小微企业不少于20户,生产型基地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15户,综合型基地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20户,且入驻小微企业数量比重不低于80%。

2、在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1)在建创业基地期限在2020年1月-2021年12月之间的。

(2)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有相关部门的文件批复等。

(3)基地有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方案(楼宇型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基地的厂房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型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创业服务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有清晰的发展方向和产业定位;已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优惠政策。

(4)建设工程进度已完成50%以上。

(5)同一项目在建设期限内只允许申报一次。

3、南疆四地州前期以产业扶贫为主、后期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的已建和在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适当放宽申报条件,但各项条件不能低于一般基地申报条件的60%,已建成基地内入住的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20人以上就业。

(四)第六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新疆区域赛

支持范围:对自治区组织的第六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新疆区域赛(半决赛、总决赛)及各地(州、市)组织的第六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新疆区域赛地州选拔赛给予一定的补助(每个地州市选拔赛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申报条件:自治区、各地(州、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资质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五)“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券”项目

对自治区制造业中小企业购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创新服务券的方式给予补助。

(六)市场开拓项目

对参加第十七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第十一届APEC技术展览会的企业及服务机构展位费给予全额资金补助,对展品运费给予适度补助。

(七)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项目

委托第三方开展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八)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项目

委托第三方对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运行监测,并定期形成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报告。

(九)2021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项目

委托第三方对2021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情况进行评估。

(十)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支持范围: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根据担保额度和担保费率进行奖补。补助范围为2020年新发生额,单笔贷款额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2%(含2%),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业务。

申报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经营融资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按时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上报送信息,纳入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范围。

4.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5.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6.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新增担保业务额÷(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0.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10%。

7.平均年担保费率不高于2%。

(十一)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项目

在已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经地(州、市)工信部门推荐,从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等方面,组织专家评审,优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自治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三、项目支持方式

2021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采取资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支行。同一企业本年度只能选择一类项目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公开招标项目不受限制。

四、项目申报程序

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枢纽平台运营项目、自治区“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新疆区域赛(半决赛、总决赛)、“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券”项目、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项目、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项目、2021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项目、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项目由自治区工信厅负责实施,有关项目文件另行通知。其他项目申报由各地(州、市)按以下要求具体实施。

(一)各地(州、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2021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项目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的申报,并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各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提交项目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地(州、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组织相关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

(四)各地(州、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2021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额度,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计划,报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备案。

(五)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各地(州、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根据《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8〕191号)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监控工作,依据监控结果填报《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情况表》(见附件2),并于5月底和8月底前将绩效监控结果上报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同时配合第三方评价机构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额度的重要依据。

附:1.项目申报材料要件

2.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情况表

项目申报材料要件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按照申报类型提供相关材料。相关表格可登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http://www.gxt.xinjiang.gov.cn)“通知公告”栏,查看《关于印发2021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下载表格附件。

一、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

2.中小企业银河培育项目中标文件或确定培训机构的委托函。

3.培训通知原件。

4.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5.申请培训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参加培训人员有关情况表。

7.银河培训汇总表。

8.培训课程表,含日期、课程、课时、授课老师姓名、学员满意度调查情况说明。

9.带有“新疆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的背板或横幅照片。带有培训具体日期的现场照片。

10.单位证件,包括法人证书复印件、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11.其他资质认定文件或证照。

12.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平台、平台网络开展的服务项目

1.申请报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发展目标、当前现状等);2020年的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等);2021年的发展思路、目标。

2.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申请表(附表1-1)。

3.实际投入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明细(附表1-2)。

4.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表(附表1-3)。

5.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附表1-4)。

6.开展服务情况汇总表(附表1-5)及相关证明材料。

7.2020年服务成本支出(如人员工资及交通、差旅、培训、办公等服务费用)提供支出明细汇总表,无需提供发票复印件。

8.2020年度能力建设投入(场地改造装修、购置服务设施、设备等)提供资金汇总表和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合同)。

9.单位证件:法人证书、开户许可证等有关资质复印件。

10.2020年度审计报告。其中,必须单列章节说明以下专项审计内容:

(1)2020年末已具有的服务性资产(包括设备、设施、场地,以及专利、软件等无形资产原值);

(2)服务成本支出额。如人员工资及交通、差旅、培训、办公等服务费用;

(3)涉及到能力建设的应包括:2020年用于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额,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投入发生情况。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根据专项审计内容,单独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11.与合作单位合作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12.申请单位对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一)已建成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1.申请报告。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地点(具体到区县);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其构成明细;项目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明细,取得的主要成绩,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新增企业户数、新增就业人数、年服务企业数量等)。其中南疆四地州前期以产业扶贫为主、后期接续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报告中需提供带动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就业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员工花名册〔含入职时间〕、工资签收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务合同、乡镇政府(县扶贫、人社部门)出具的用工情况证明、脱贫户原来的建档立卡证明等)。

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2-1)。

3.基地入驻企业名录(附表2-2)。

4.创业毕业企业名录(附表2-3)。

5.创业基地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2-4)。

6.项目单位已有相关证明文件:

(1)项目建设前期进展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备案(核准、审批)等合规性文件、规划布局图、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说明。

(2)基地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相关优惠措施。

7.投资估算表:已投入资金汇总表及涉及提升能力建设的原始发票复印件。

8.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

9.单位证件。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银行许可证等。

10.2020年度审计报告。其中,必须单列章节说明以下专项审计内容:

(1)2020年末已具有的服务性资产(包括设备、设施、场地,以及专利、软件等无形资产原值);

(2)服务成本支出额。如人员工资及交通、差旅、培训、办公等服务费用;

(3)涉及到能力建设的应包括:2020年用于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额,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投入发生情况。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根据专项审计内容,单独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11.申请单位对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在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参照已建成的小企业创业基地需申报的材料,其中入驻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服务业绩情况汇总表、租赁合同、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专项审计部分可不提供(2021年才成立的运营主体,审计报告可不提供)。

四、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机构提出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报告。

2.担保机构申请表(附表3-1)。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3-2)。

4.2020年度担保业务明细情况汇总表(附表3-3),需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

5.2020年度担保贷款银行情况汇总表(附表3-4)。

6.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汇总表(附表3-5)。

7.2020年担保项目汇总表(附表3-6)。

8.担保机构2020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其中含项目收支明细审计内容。包括2020年新增加的贷款担保业务发生额,其中为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及其占比;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

9.各类证件。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贷款卡复印件。

10.担保机构2020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11.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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