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实施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持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暨搬迁群众的就业帮扶,促进致富增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拓宽就业创业渠道
(一)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支持各地特别是脱贫地区结合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十大工程项目、四大提升行动,依托当地特色优势资源,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农业产业园、科技示范展示园、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以及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以工代赈建设项目中,安排不少于15%的岗位用于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就业。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等,增加就业岗位。
(二)加强区域劳务协作转移就业。全面落实闽宁合作协议以及我区与浙江、广东、新疆、内蒙古等省区劳务合作协议、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完善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劳务合作信息对接平台作用,及时更新转移就业供求信息,实现精准对接。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示范县以及优秀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和驻外劳务工作站评选奖励工作。
充分发挥自治区驻外办事处、各市县驻外劳务工作站协调作用,巩固和建设劳务基地,为跨省外出务工人员全方位提供就业信息、岗前培训、维权保障等服务,并按规定给予经费补贴。对面向“三类人员”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外出务工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三类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区内跨县(市)就业的为200元,跨省(区)就业的为8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培树“吴忠厨师”、“海原司机”、“东耀家政”等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开展劳务品牌评选奖励工作,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
(三)发展就业帮扶载体吸纳就业。继续发挥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产业扶贫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就业载体作用,吸纳“三类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按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执行)。对就业帮扶车间再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吸纳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员就业成效明显的企业,可通过东西部协作机制的资金给予支持。
(四)鼓励返乡创业带动就业。引导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三类人员”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各地要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等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49号)、《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并缴费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帮助有条件的“三类人员”自主创业,将其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纳入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定范围。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所,免费向“三类人员”提供。支持脱贫地区设立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非遗就业帮扶工坊。
(五)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就业。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出”的要求,坚持“三统一”(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原则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持县域内同类公益性岗位的聘用条件、补贴标准一致,重点安排“三类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4号) 执行。
(六)实施技能提升培训助力就业。各地要创新技能培训组织形式,加强技能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围绕市场需求和劳动者意愿,采取个人直接选择培训机构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通过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直补企业(个人)和“互联网+”等方式开展培训。实施“春潮行动”、“两后生”一学期培训计划、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巾帼家政专项培训工程、以工代训等专项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补助,提高农村劳动力特别是“三类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提升其就业能力。
(七)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帮扶就业。将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依托全国脱贫开发信息系统对其就业状态实施动态监测,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和部门信息共享,对有就业愿望和需求的,开展重点帮扶,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适合岗位信息和1次免费培训,促进人岗精准匹配。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地区延伸,把就业服务功能作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优质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二、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
(八)差异化支持重点地区。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800人以上大型移民安置区给予重点帮扶,在就业补助资金、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差异化帮扶支持。各地财政也应当加大地方财政预算投入力度,以促进就业。
(九)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企业与农村劳动力特别是“三类人员”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企业优先留用“三类人员”,并依法依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村劳动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促进就业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重要内容,列入乡村振兴、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的重要议事日程,优化政策供给,抓好政策落实,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协调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围绕大中型安置区和搬迁群众就业,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拓宽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增收渠道;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乡村地区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对“三类人员”的精准认定,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将“三类人员”就业帮扶情况纳入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对就业帮扶予以资金保障。
(十一)广泛宣传动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促进农村劳动力暨“三类人员”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广泛挖掘就业致富典型案例,讲好就业故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代章)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