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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8-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

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银政办发〔2020〕6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是指使用财政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债券等安排的政府投资计划下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到同类型项目同比例付款。

第五条  政府投资计划在建项目资金支付。

市财政根据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按照项目的建设内容和预算资金安排,在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将项目资金预算指标一次性下达给各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资金的支付通过财政一体化支付系统,按合同约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合同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属于工程施工的合同,需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2%的比例直接拨付至农民工工资账户。

第六条  历年工程欠款的支付。

市财政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预留历年工程欠款清欠资金,按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分期下达各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同类工程同比例付款的要求,建立工程欠款台账,梳理项目资金支付情况,根据政府审批通过的资金额度,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原则,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施工企业。

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支付应根据项目完工年度、结算定案金额、合同约定,做到同类项目、同施工内容同比例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工程价款结算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强化合同管理意识,对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严谨性把关和负责,建立合同会签、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严格规范合同约定内容,同类项目统一合同格式,对付款方式、保修条款、结算方式等重要条款做出明确约定。

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道路、水利等建设类项目依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累计完工量,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按照70%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园林绿化类项目根据具体实施内容及养护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60%;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等采购为主的合同可以约定支付比例不超过80%。

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理的竣工验收期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期限及延期责任等。

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需经过评审,做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完工项目按照项目评审定案值支付到97%,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对超规模超范围超标准的项目,严格按照《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银政办发〔2020〕66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后有结余资金的,应当全额缴回市财政,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

第四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定案评审,并依据评审定案值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未经工程结算定案评审的项目,不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直接批复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批复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账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局),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报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复核把关,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制度,强化项目资金监管,确保项目安排、资金使用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按规定对项目资金支付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工程进度及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同类型、同性质项目或者同一项目各标段,资金支付比例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项目建设单位,提请政府予以通报;对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21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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