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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优秀企业家绿色通道服务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2021-08-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优秀企业家绿色通道服务制度》等5项制度,已经市委、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优秀企业家绿色通道服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优秀企业家归属感,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优秀企业家应对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动能转换和科技创新等方面起到引领作用,在银川市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绿色通道服务包括出入境及居留、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会保险、政务服务、纳税、科研、金融等领域享受的便利服务。

第四条  优秀企业家采用推荐制,每两年推荐确定一批。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推选,集中审核确定。

第五条  银川市优秀企业家绿色通道服务建设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会同财政、工信、商务、公安、教育、卫生、科技、金融、审批、税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六条  出入境及居留。优秀企业家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的,可享受预约、错峰、延时受理服务。外籍优秀企业家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优先申请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七条  户口办理。优秀企业家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要求将户口迁入银川市的,可以选择在市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包括自购商品房、租赁商品房、公租房、人才公寓及租住的其他商品房;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

第八条  子女入学。优秀企业家其子女申请就读本市公办幼儿园的,市教育局在学位允许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至本市公办或普惠幼儿园就读;其子女申请就读或转入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协调市直属学校或三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中小学就读;申请就读本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按银川市中考招生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转入本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就读的,由市教育局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协调。

第九条  医疗保健。在本市二级以上人民医院开辟优秀企业家就医绿色通道,提供专员陪同、专家诊疗等绿色就医服务。

第十条  社会保险。优秀企业家申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提供预约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并可按有关规定在银川市缴纳“五险一金”,享受本地相关政策待遇;引进的海外优秀企业家可纳入本地养老保险体系。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优秀企业家及其所属企业在本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项目报批等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享受专人指导、专人审核、全程代办等便利服务。

第十二条  纳税服务。优秀企业家及其所属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应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税务机关应为其提供预约、“一对一”个性化咨询等服务。

第十三条  科研服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优秀企业家及所属企业可优先享受科技项目咨询、科研项目申报、开放实验室及文献库查阅等服务。

第十四条  金融服务。优秀企业家及所属企业可在本市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享受优先办理待遇;市外汇管理机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为优秀企业家及其所属企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

第十五条  政策申报。优秀企业家所属企业申报新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扶持企业工程时,享受“一对一”政策推介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优秀企业家推荐

第十六条  优秀企业家推荐应坚持简便、公平、易操作的原则,采用推荐制模式,在全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业、非公经济业等领域共计推荐不超过1000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入选优秀企业家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心强,固定资产投资大,税收贡献高,吸纳就业岗位多。

具体推荐名额、标准由牵头部门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服务绿色通道具体承接单位(机构)应通过各类宣传平台加大宣传,积极营造“尊商、亲商、爱商、安商、富商”氛围。应当建立优秀企业家绿色通道服务档案日志,做好统计分析。

第十九条  在服务事项主管部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优秀企业家服务绿色通道。服务绿色通道具体承接单位(机构)应当配备服务专员,为优秀企业家及其所在企业享受本制度第六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绿色通道服务提供便利。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应在各窗口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明确优秀企业家优先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市优秀企业家绿色通道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成员由本制度所列服务事项的市级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优秀企业家绿色通道服务相关事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优秀企业家绿色通道服务的建立运行、协调指导、评估建议;构建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服务周到、便捷高效的优秀企业家绿色通道服务体系;完善全市优秀企业家绿色通道服务目录,丰富绿色通道服务内容。

新增服务事项报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同意后公布。各职能部门服务专员变动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服务专员信息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领导干部担任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部署要求,全面践行“三个一线”工作法,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扫清障碍、创造条件,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获得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本制度所指领导干部为银川市级领导和全市处级干部。

第三条  重点企业。全市各产业园区企业、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零售企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四条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1.增强主动帮扶、主动服务企业意识;

2.熟悉国家、区、市关于帮扶联系企业所属行业法律法规及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了解帮扶联系企业所属行业最新发展趋势,掌握帮扶联系企业所在县(市)区、园区发展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3.深入了解所帮扶联系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存等基本情况,帮助帮扶联系企业梳理生产经营面临的现实性、前瞻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干部工作任务。

1.代表银川市政府定期联系走访企业,建立常态化政企直连通道;

2.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需求、企业应对危机采取的各种积极有效措施;

3.向企业宣传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4.对企业提出的需求,能自行解决的,及时给予回答或解决;能联系解决的,全力帮助牵线搭桥;需市政府层面协调处理的,及时促请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

5.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6.认真做好服务记录和情况汇总。

第六条  工作机制。

1.由市工信局牵头,统筹全市领导干部包抓服务企业工作,建立市级领导包抓服务园区和处级干部包抓服务企业机制,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反馈绩效考评部门。工业企业服务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农业企业服务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商贸物流企业服务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办公室负责建立各自领域包抓服务企业机制,统筹推进领导干部担任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落实落细;

2.领导干部帮扶联系重点企业要长期坚持,原则包抓期为三年。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将联系企业工作移交接替岗位领导,确保工作连续性;

3.被帮扶企业可主动对接帮扶领导干部,反映企业情况,提出诉求;

4.包抓领导干部要及时填写《银川市领导干部包抓服务企业联系卡》(见附表),每季度向各归口行业管理单位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市工信局汇总后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第七条  监督检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公布领导干部包抓服务企业工作开展情况,强化督办考核实效。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银川市领导干部包抓服务企业联系卡

                                                   年  月  日

包抓领导

 

所在单位

 

联系方式

 

包抓企业

 

  企业

 负责人

 

联系方式

 

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工作  开展情况

 

企业存在问题及提出的  意见建议

 

  包抓领导

   意见

 

 

 

银川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的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一律实行执法检查计划(事前)备案制度。任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

(一)坚持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原则;

(二)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三)不得以罚代管,对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精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具有下列依据之一:

(一)本部门编制的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二)本部门负责人因投诉举报及突发紧急事件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批准文书;

(三)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部署行政执法检查的文件;

(四)本部门负责人对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线索需调查取证的批准文书;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不同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同一事项的检查结论实行信息共享,做到一家检查,多家认可。实施跨部门联合涉企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备案。

第六条  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同一事项开展“双随机”以外的行政执法检查一年不得超过两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的执法检查;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定期检查;

(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的专项整治检查;

(四)企业涉嫌违法需对其调查取证的。

同一行政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需要对同一行政相对人不同事项进行检查,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协调,能够合并检查的合并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线索已立案的,后续入企调查取证不需再备案。

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拟定的下一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见附表1)报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检查范围、对象、主要事项、依据、时间等内容。工作计划检查频次原则上按照企业性质、企业规模、历史处罚情况、是否属于重点监管企业或行业等因素综合确定。

行政执法部门需要调整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应当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年度计划以外的行政执法检查应事先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报备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依据及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涉企执法检查时,要填写《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备案表》(见附表2)一式两份,经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自留存。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情况汇总报送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总结应当包括本部门制定及落实年度涉企行政执法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情况、涉企检查批准及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涉企检查责任追究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企业的执法检查以督促整改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目标,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需填写《涉企行政处罚备案表》(见附表3),报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涉企所有行政执法检查文件应当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事项除外。执法检查实行全程记录。

第十三条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涉企检查行为、执法全过程记录、备案审核等情况开展抽查,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违法或者不当,应当向行政执法部门发出通知书,建议自行纠正。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纪委监察委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没有行政执法检查批准文件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备案未备案的;

(三)违反规定重复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

(四)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检查不予纠正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因实施行政检查违法或者造成被检查企业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单位)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

是否“双随机”抽查

检查方式

检查 时间

次数

承办机构

(科室)

备注

                     
                     
                     
                     

附表2

________(单位)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备案表(样表)

                                             __________检登字〔2021〕_号

 执法单位

牵头单位

 

联合单位

 

 执法人员

  姓名

 

执法证号

 
   

 检查对象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时间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执法人员

 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注:本备案表一式二份,执法单位、检查对象各留存一份(此为样表,由检查单位负责印制)。

附表3

    _______(单位)涉企行政处罚备案表

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决定

 批准人及职务

 

  被处罚企业

 

  案由

 

立案日期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依据

及决定

 

  送达日期

   及方式

 

  履行情况

 

  司法行政

部门备案意见

 

 备注

 

 

 

银川市企业评价部门服务优劣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提升各级各部门服务企业精细化水平,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价对象为承担服务企业、执法监管等工作职责的40个职能部门(单位):市委人才工作局,市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资委、网信局、综合执法监督局、市政管理局、体育局、统计局、园林管理局、投资促进局、金融工作局、审批服务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医疗保障局,市地震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市气象局、银川河东机场海关,市总工会。

第三条  评价坚持简约高效,不增加企业、部门负担,以日常评价为主,集中评价为辅,线上评价、线下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四条  评价由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办”)牵头,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工商业联合会配合。

第五条  评价指标体系围绕职能部门(单位)服务态度、质量、效能、廉洁、优秀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等方面,设置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不了解5项评价标准:

(一)非常满意。指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服务、政策宣传、项目申报、资金争取、问题解决、执法监管等方面主动担当、积极作为,门好进、脸好看、事好办,办事公正、成效突出,得到企业充分肯定的。

(二)满意。指相关职能部门能够认真履行服务职责,政策宣传解读到位,落实首问告知、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结果达到预期。

(三)一般。指相关职能部门有服务意识,信息公开,流程明确,能按照部门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涉企服务、执法监管等相关事项。

(四)不满意。指相关职能部门政策执行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执法不公等情况的。企业评价“不满意”的,需简要填写具体事项及情形。

(五)不了解。指相关职能部门服务、执法等具体事项,不涉及相关企业业务的。

第六条  组织实施。评价采取百分制,日常评价、集中评价分别占总分数权重的60%和40%。评价对象涉及多个维度的,以各维度得分数学平均值计算。

(一)日常评价。日常评价由银川市民大厅绩效考核、营商环境网络舆情监测、营商环境投诉“直通车”等三部分构成。主要依托政务服务大厅“好差评”系统进行,对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单位进行一事一评、一次一评,定期汇总。

(二)集中评价。集中评价以线上评价和线下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展开。

1.线上评价。线上评价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市级营商环境评价进行,不另行组织专门评价。

2.线下评价。市营商办在参加营商环境国家评价、自治区评测的企业库中随机抽取,依托市工商联企业家联席会,发放调查问卷、组织开展背靠背座谈。

第七条  结果运用。

(一)将企业评价部门服务优劣工作纳入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年度绩效考评,赋分15分,调整后,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年度绩效考评赋分结构为:共性任务20分,差异化任务30分,国家、自治区评价评测排名35分,服务企业评价15分。

(二)对企业评价得分排名后三位的,由市政府分管同志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参评企业反映较集中、影响较大的问题,由市营商办核实后进行督查督办,在营商环境年度绩效考评中予以体现;涉及违法违纪线索的,按程序报送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三)市营商办就梳理出的企业评价反映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建立台账并反馈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解决,进行跟踪问效。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优化营商环境专栏向社会公布评议情况,接受监督。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制度,开展企业评价部门服务优劣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营商环境投诉“直通车”制度

 

第一条  为提升营商环境投诉办理效率,有效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场主体认为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用企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受理平台投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统一指导全市营商环境投诉工作。

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办”)负责全市营商环境投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投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各县(市)区本行业、系统投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与监督考核。投诉办结率和满意度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

第五条  营商环境投诉受理范围:

(一)投诉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方面受理范围:

1.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3.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市场主体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6.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7.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8.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9.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私设门槛、提高条件、故意刁难,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告知承诺、容缺承诺、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等相关规定,造成市场主体来回跑、反复跑的;

10.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11.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有关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

12.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情形的。

(二)投诉公用企业单位方面受理范围:

1.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2.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的;

3.在公开收费目录之外,以各种名目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增容费、碰口费、点火费、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的。

(三)投诉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方面受理范围:

1.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的;

2.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4.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的;

5.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第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已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请仲裁的; 

(二)应当或已由纪委监察机关处理的; 

(三)信访部门已受理或已经有结论性意见的; 

(四)依法应由或已由特定行业部门办理的;

(五)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

(六)已由市营商办办理,且给出最终办理意见的重复投诉; 

(七)证据材料不全且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

(八)其他不属于投诉受理单位受理的事项。

第七条  投诉受理条件:

(一)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投诉受理范围;

(二)有明确的投诉人和符合规定的被投诉人;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八条  投诉受理平台:

(一)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热线12345;

(二)银川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版块市长信箱;

(三)微博银川、问政银川;

(四)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电子邮箱:ycsysts@163.com;

(五)银川市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

第九条  投诉受理和办理主体:

(一)各受理平台运营单位为营商环境投诉受理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职责范围为营商环境投诉办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十条  投诉受理单位和责任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受理市场主体营商环境投诉申请;

(二)承接上级部门、本级政府转办的投诉;

(三)对投诉督查督办并提出办理建议和要求; 

(四)监督考核被投诉主体落实办理建议和要求情况;

(五)开展调查、组织协调推动解决重大疑难投诉;

(六)应当由受理单位和责任单位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投诉办理流程:

(一)受理:受理单位遵照受理范围、不予受理情形和受理条件,对符合本规定的投诉及时受理,不符合的立即告知投诉人。

(二)登记:受理单位对接收的投诉建立台账,并于每月25日前抄送市营商办。

(三)转办:对于诉求清晰、责任单位明确的,由受理单位转交责任单位及时办理;对特别重大的投诉,受理单位应立即指派专人办理,并及时报告市委、政府,同时抄报市营商办。

(四)办结:一般投诉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复杂投诉事项或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在2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于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抄送市营商办。如22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需经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抄送市营商办。

(五)督查督办:对超时办理、因懒政怠政致长期未能办结、投诉人对反馈意见尚不满意的,按照《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督查督办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六)反馈公示:责任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办理结果,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市营商办应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调研、服务企业优劣评价等方式,对投诉办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落实情况定期呈送市委、政府。

(七)结案存档:按照投诉的性质分类建立档案,将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对转办的投诉应当坚持直查快办原则,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主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与投诉人沟通协调;对因情况复杂、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当前确实无法解决的事项,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投诉人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视为办结:

(一)经协调,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就投诉达成和解协议的(但被投诉人未执行和解协议的除外);

(二)在投诉办理期间,投诉人就投诉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在投诉办理期间,投诉人自行提出终止办理或自愿撤回投诉的;

(四)在投诉办理期间,需要投诉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人超出约定期限无正当理由不予补充或不予提供的;

(五)投诉与事实不符或者无法核实的;

(六)在投诉办理期间,公安检察机关或纪委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介入调查的;

(七)投诉违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

(八)在投诉办理期间,投诉人不予配合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市营商办召开联席会商会议协调推进解决:

(一)投诉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投诉涉及部门较多且多方沟通无果的;

(三)投诉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

(四)县(市)区营商环境指挥部办公室请求召开的。

第十五条  投诉人应如实说明投诉基本情况、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投诉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蓄意歪曲事实、诬陷被投诉人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被投诉人应当遵照投诉办理意见或建议,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应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处,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和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投诉人、被投诉人的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在办理投诉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平台运营单位负责推动平台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平台工作制度;做好营商环境领域投诉的受理、核实、分办等工作,并同步向投诉人反馈。

第十九条  市营商办应指派专人收集市场主体有关诉求、投诉和意见建议,整理台账,定期分析梳理处理情况以专报形式报市委、政府督查室。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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