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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促进外来投资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

2021-08-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推进我市主导产业及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1月1日以后本市行政区域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以合资、合作、独资、收购、兼并、无形资产投入等方式投资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三条  上述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山西省产业政策和本市确定的主导产业方向、重点产业集群及大数据服务、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财政奖补项目范围不包括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及建筑项目、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矿产资源采选项目等。

 

第二章  主导产业及重点产业集群奖补政策

  第四条  在本市实施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能源产业等主导产业方向,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通用航空、煤机智能制造、煤基炭材料、生物基新材料、化工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集群项目属于本章奖补范围。

  第五条  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产后,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万元人民币,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六条  军民融合产业项目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不高于项目年度所需仪器购置、实验材料购置等资金20%的补助。单年上限200万元,三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除本市配套产业基金项目外,经评定,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给予项目单位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励。奖励上限100万元。

  第八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第三章  总部经济奖补政策

  第九条  总部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企业)系指在太原市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全球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设计研发、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在本市区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在本市汇总缴纳税款。

  (二)跨地区或跨境经营,在本市以外至少拥有3家以上分支(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政贡献等符合本市认定标准。

  (四)企业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条  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一级子公司以上)、中国500强企业(一级子公司以上)、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一级子公司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太原设立企业总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企业总部,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他500强企业设立的企业总部,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十一条  2020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区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第一个完整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达到10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达到20亿元的,给予400万元奖励。后两个完整年度销售额实现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前述梯次分别给予50-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体制负担。

  第十二条  自2020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时,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时,按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前述租赁和购置政策一户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种。

 

第四章  社会化招商奖补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已在我市投资重大项目的知名企业,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私募基金、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合法成立的海外中介机构、海外驻华代理机构,以及曾任职于专业化科研机构、知名企事业单位的高管、科研人员、专业人才,退休、离职人员等,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市行政区域,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项目的引荐人,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予以资金奖励。单年奖励上限为10万元,三年奖励总额上限为30万元。

  第十五条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除按第十四条标准予以奖励外,每个项目另予20万元引荐奖励。

  第十六条  办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引荐人,按企业投产之日起12个月对市县两级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为30万元。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引荐人在项目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后30天内,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交投资方出具的确认投资项目引荐人证明、引荐人身份证明、引荐人引资过程文字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待项目落地后按程序申报审核。

 

第五章  奖补原则

  第十八条  扶持对象同时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按最高标准奖补。不予重复奖补。

  第十九条  依据谁受益谁奖补原则,参照现行财政体制及县(市、区)财政状况,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按比例负担。其中:城六区奖补资金市级负担60%,城六区负担40%;三县一市奖补资金市级负担20%,三县一市负担80%。开发区奖补资金由其自行负担。奖补资金分别列入各级财政年初预算。

 

第六章  奖补资金的申报与执行

  第二十条  申报。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单位或投资项目引荐人,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投资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资金确认相关资料(银行进账单、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税收完税证明)。

  (三)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土地审批、核准文件。

  (四)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申请另需提供:

  1.太原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申请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产交易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总部投资认定需企业提供银行进账单、设备、土地、厂房有关合同、发票。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管理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及履行有关职能的说明。内容包括对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其中,拟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只管理或服务我国境内(跨省区域)的关联企业,则应说明母公司在全球其他地区或我国其他地区设立类似总部企业情况。

  5.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责任承诺书原件。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太原市,不改变在太原市的纳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审核。各县(市、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经县(市、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示。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步审查确认投资的项目或投资项目引荐人申请奖励情况在太原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审议。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核公示情况报市政府统一审定。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级奖补资金同步由县级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报县级财政核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促进外来投资财政奖补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促进外来投资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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