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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1-22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双鸭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

双鸭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提高我市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鼓励和引导自主创新,增强优势产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双鸭山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双鸭山市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奖项设置兼顾工业、农业、服务业,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市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定在企业和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市长质量奖不超过5个;评选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5个。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少于规定名额或空缺质量奖项。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协调机制,由双鸭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组织、宣传和协调工作。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程序和制度规范;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双鸭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审、宣传、推广、培育等工作;

(三)负责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行业专家成立评审组;

(四)向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五)对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公告、组织协调日常评审和对外宣传工作。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双鸭市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

(二)产品服务、经营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或市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获质量方面奖励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未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在国家或省、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严重质量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爆炸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有效投诉。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

(一)市长质量奖申报表;

(二)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在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长质量奖奖金及工作经费预算,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开始评审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期限及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企业和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双鸭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成立评审组,由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企业和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组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按照确定的现场评审名单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依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进行,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确定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确定获奖企业和组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名单于市级媒体公布。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由市长向获奖企业和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鼓励获奖企业和组织积极向其他企业和组织交流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创新改进。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经查证属实,按程序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2年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领导小组审议,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和第三方评审机构要坚持公正廉明,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参评单位技术机密。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参与评审的机关工作人员,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县(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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