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服务业大而不强、结构不优等突出问题,促进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增强发展新动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政策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对外商投资服务业行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前置及后置审批项目执行市场准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条件,非行政许可事项全部“清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放宽注册资本登记、企业住所登记、企业名称登记和企业集团登记等条件,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允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认真落实我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精神,研究制定我市“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将尽可能多的服务业涉企证照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我市率先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
(三)完善价格政策。积极推进服务业(含限上商贸企业)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含限上商贸企业),可参与直供电试点。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市热力公司)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支持服务业企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1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发展
(五)信息服务业
统筹整合市直各部门信息化专项资金,设立市级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研发及产业化,对重点领域大数据应用实施各类补贴。(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推动重点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大数据企业和产业项目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对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大力引进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产业人才到我市创业,凡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或机构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带项目来我市创业的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按企业发展规模和创新水平,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对通过信息技术标准ITSS运维成熟度评估及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对办公使用面积分别超过5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入驻电商企业不少于50户、30户、20户,且入驻率超过80%,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给予组织管理机构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中用于运营管理机构的奖励不低于50%。(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对电商企业在我市运营的独立交易平台给予奖励。上年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电商服务商上年实现服务性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80万元;服务电商实现出港500万件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奖励50万元;开设网店,上年实现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电商交易额、服务性收入、出港快件数或网络零售额每增加10%,增加奖励5%,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对于经认定的、运营时间一年以上、服务于电子商务企业的技术服务平台、数据分析平台、人才服务平台、物流服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上一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500户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300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为消费者提供本地生活服务类的电商平台,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5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3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服务个人消费用户不少于10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六)科创服务
鼓励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以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以及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充分发挥政府风险投资资金引导带动作用,采取市、县(市、区)联动,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参股投资的方式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与投资机构共同参与设立创业种子资金,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中种子期和创业期在孵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我市内的创新创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投资机构退出投资时形成的风险损失,按照不高于损失额20%的比例进行补偿,单个投资机构每年最高补偿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七)金融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新型债券,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同时,对协助企业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发行规模的1%,每家机构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进一步完善企业直接融资支持体系。(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落户选址、办公用房、人才招聘等方面给予支持,在手续办理上,相关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限时予以办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实际,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对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机构管理团队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八)现代物流
结合太原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布局现代物流业发展空间,科学规划物流园区(含电商快递物流园区和公共仓储中心)、仓配中心(含分拨中心)、末端网点(含公共配送站、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三级网络。在环城高速以外规划建设一类物流基础设施—物流园区,在城市核心区以外、环城高速以内规划建设二类物流基础设施—仓储配送中心,在城市核心区和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基于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的智能末端配送网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
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分拣分拨中心、仓配一体运营中心、公共仓储中心新增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或快递企业物流基础设施建筑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运营1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新增投资额5%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新评定为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推进物流标准化、智能化、协同化、绿色化发展,推动1200×1000mm标准托盘、600×400mm包装模数等国家标准的应用,推广使用绿色环保、减量化、智能化、标准化包装产品和电子运单。引导建立以托盘、周转筐、笼车、托盘箱等标准化单元器具以及智能包装为依托的社会化循环共用体系,对循环共用标准单元器具当月租赁费,补贴额不超过租金总额的50%。鼓励实施物流装备、物流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提升标准化、柔性化、智能化、集约化程度,对新增投资额补贴不超过15%,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
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配送模式,鼓励建设城乡高效配送体系,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支持现代物流、现代供应链等方向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鼓励支持供应链创新应用,推广应用先进的供应链管理模式或技术,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提质,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
鼓励在居民集中区、乡村设立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和智能信包箱,对规模化经营100个末端网点、300组以上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今后新增加部分,每新增加50个末端网点多奖励15万元,每新布放100组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多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对主导制定物流、电商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
(九)旅游休闲
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利用承租土地开展旅游景区项目报批立项,实施景区投资开发;支持旅游景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酒店、游客服务中心(除房地产外)等配套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旅发委,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鼓励景区(景点)、休闲公园等推行管理权、经营权“两权分离”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景区运营能力和服务质量,并对国有景区完成改制奖励100万元。整体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景区(景点),继续实行现行管理体制。大力支持5A级景区项目建设,鼓励采取PPP模式,实施一体化旅游开发,打造世界级规模文旅创意项目,实施以点带面的全域旅游发展战略。(牵头单位:市旅发委、市文物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投资1亿元以上新建旅游景区项目(不含土地相关费用),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风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年度地接人数前5名的旅行社,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市旅发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文化创意服务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文化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省文化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创意产业参考其对我市经济、就业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和被认定为国家级动漫企业、获得政府出版部门版号后正式上线运营的网游研发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并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一)商贸服务
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扩大销售。对已进入限上企业名录库,销售额增速超过全市增速且销售额超过100亿元、按年销售额增长速度等综合考量排名前10名的批发企业,零售额超过20亿元、按年零售额增长速度等综合考量排名前10名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20—60万元奖励。对已进入限上企业名录库,其营业额增速超过全市增速且营业额超过1亿元、按年营业额增长速度等综合排名前10名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限上重点商贸企业名单,对实施集中收银的企业根据营业额规模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根据市统计局限上商贸企业名单,对大型百货企业全年营业额超2亿元且同比增长、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助。大型超市企业全年营业额超2亿元且同比增长、营业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助。(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二)会展服务
支持会展企业国际化发展。鼓励我市会展企业加入国际会展组织,推动会展企业高端化、国际化发展。我市会展企业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牵头单位:市会展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带动作用强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或被市政府列入重点支持的展会项目,根据展位数量和招展情况分档次给予举办方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举办国内外各类大、中型会议,根据举办时间跨度和来宾规格分档次给予举办方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实行市政府“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会展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在我市设立的、登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在我市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或展位超过300个标准展位、展览面积超过1万平米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给予承办方一定奖励。全年在我市举办室内展会面积累计达到5万平米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平米的,每增加1万平米,增加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市会展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三)总部经济
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贴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10亿元(含5亿元)的补贴3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的补贴10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根据行业门类分别由相关市级专项资金支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文化局、市科技局、市旅发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三、实施办法
(一)上述政策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预算内安排,专项扶持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目前仍在实施的市级服务业各项政策与本意见重复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二)各牵头单位负责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兑现政策的实施细则,组织相关企业进行申报,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三)企业和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予以追回,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奖励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