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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 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2021-07-30

2019年,自治区、南宁市相继出台《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意见》(桂发〔2019〕32号)、《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实施意见》(南发〔2019〕17号),提出了强首府战略。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南宁市出台的系列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城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兴宁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制定《南宁市兴宁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目的

目前城区工业发展较为薄弱,城区五塘工业园区现有的部分工业用地已具备出让条件,需要引进企业投资建设,并且工业企业具有较好的稳定性,有利于促进城区经济持续发展。通过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有利于吸引企业进驻兴宁区,发展城区社会经济,也是配合落实实施强首府战略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措施》一共七条,规定了具体的扶持政策、扶持条件,对申请本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作出了具体要求。具体为:

第一条,主要是支持引入符合兴宁发展定位的工业项目,一是规定给予通过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按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并投产后且项目产值达到一定要求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建设项目固定资产(不包括基建投资)投资额的奖励扶持;二是规定了在兴宁区新注册或新迁入且符合南宁市关于工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要求的工业企业给予相应的扶持;三是规定给予参与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同时符合兴宁区出台的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政策要求的企业,可在竞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给予产业发展基金政策支持。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扶持对象主要为建筑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初创科技型企业。

第六条,主要是对现有企业(不含房地产行业企业),实施成长激励措施。扶持对象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对城区地方经济有一定贡献的企业,两款的扶持政策标准均为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

第七条,确定享受本措施企业的条件,对企业的信用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规定当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二是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取得土地的企业应当与实际投资建设项目的企业为同一主体;三是特别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在申请期满后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明确本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与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出台的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优先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政策,城区政府按差额给予扶持。企业同时符合本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以及兴宁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本措施的各项扶持政策不叠加享受,企业可以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三、其他事项

对于未涉及的相关新型业态项目,明确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参照本措施给予扶持。

关于本措施的有效期,《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因此本措施拟施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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