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河人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2020]14号),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办[2021]6号)、《中共郑州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郑州经开人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区的意见》(郑经发[2021]17号)文件要求,广泛集聚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为郑州经开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科技人才支撑,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能够引领我区相关产业发展,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经开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三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应创新路径清晰、创业成果显著、预期效益明显。围绕经开区现代产业发展和体系建设,重点聚焦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优先支持重点产业配套项目、产业化成熟项目、本土企业合作项目、投资机构进资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分为三个类别:高端创业团队项目、创业领军团队项目、创新领军团队项目。
第五条 高端创业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应达到河南省或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A类或B类,能够全程指导项目实施。
(二)团队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与依托企业签订连续3年以上工作协议并实际参与项目实施,每年4个月以上实际在经开区工作。
(三)团队成员结构合理、稳定,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长期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四)团队拥有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五)申报项目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符合经开区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创新性强,能够引领支撑经开区相关产业关键技术实现突破。
(六)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执行期不超过3年。
(七)高端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应在3年以下。企业实际到位资本中,团队核心成员总货币出资不少于所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总体股权不低于总投资的35%。企业具备保障项目实施的技术装备和生产条件。
第六条 创业领军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应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任职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6个月以上实际在经开区工作。
(二)团队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与企业签订连续3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涵盖项目执行期,并全程实际参与项目实施。团队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三)团队拥有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申报项目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符合经开区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五)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执行期不超过2年。
(六)创业领军团队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应在3年以下。企业实际到位资本中,团队核心成员总货币出资不少于所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总体股权不低于总投资的35%。企业具备保障项目实施的技术装备和生产条件。
第七条 创新领军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须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任职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6个月以上实际在经开区工作。
(二)团队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团队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核心成员与依托企业签订连续3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涵盖项目执行期,并全程实际参与项目实施。
(三)团队拥有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申报项目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符合经开区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五)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不少于所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执行期不超过2年。
(六)引进创新领军团队的企业成立时间应在3年以上,拥有相关领域的省级(含)以上研发平台或经市级(含)以上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上年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配套支持措施完善,为团队从事项目配足科研资金,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各类要素。研发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
第八条 申报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经开区行政范围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企业;
(二)3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
(三)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应绝对控股。
第九条 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实际控制人相同的企业视为同一家依托企业,同一法人创办的企业视为同一申报主体。申报团队入选后,未完成结题验收前,不可再申报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已经获得过其他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和涉密项目不得申报。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区科技人才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的立项工作,确定入选项目及支持额度。项目申报实行常年受理,每年集中组织一次评审。项目评审时间以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组织申报。区科技人才局负责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报书等;申请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生活补贴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学历证明、参保证明或工资流水等;申请办公场地租金补贴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区科技人才局按要求对申报对象进行材料初审,确定进入评审考察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综合评审。区科技人才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资助额度。区科技人才局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立项支持。对通过综合评审及现场考察的拟支持项目,报区科技创新和人才领导小组讨论,并提交区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确定支持项目名单及资助额度。结果在在政务公开平台面向社会公示7天,或按照上级政府、区管委会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文立项。
第十四条 签订任务书。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认定正式发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总目标任务、分年度目标任务、量化考核指标及相关责任等。
第十五条 奖励拨付。对于入选经开区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项目,在立项后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50%,在结题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50%;生活补贴和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按年度集中拨付。
对获得区级项目资助资金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项目,区科技人才局应向市科技局及时推荐申报市級创新创业团队项目。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 对高端创业团队、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给予项目资助资金;创业项目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对高端创业团队、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中的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给予生活补贴。
(一)项目资助资金。对引进的高瑞创业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项目资助,创业领军团队给予最高250万元项目资助,创新领军团队给予最高150万元项目资助。
(二)创业场租补贴。高端创业团队项目、创业领军团队项目进驻经开区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的,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可享受连续3年房租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经开区认定创新创业载体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生活补贴。对获评郑州市高端创业团队、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中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在项目合同期内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世界排名前100位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年内按每年最高15万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每个团队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内“双一流”大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年内按每年最高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每个团队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特别重大人才(团队)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报区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区科技人才局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评审专家对入选经开区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实施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着重加强实地考察,对未严格按任务书约定事项开展工作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贵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财政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团队带头人及科研人员绩效奖励(不超过支持总额的20%)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对财政资助经费实施专账管理,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妥善保管与资助资,金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团队带头人不得替换。因团队带头人患病、调离岗位、出国(境)等原因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区科技人才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后,办理终止或变更手续。项目期满前3个月内,不再受理终止或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在资助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项目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迫究法律责任:创新团队依托的企事业单位、创业团队企业注销或项目终止的;实施的项目不属于申报项目或未按照任务书相关规定实施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正式立项1年内未开展核心业务的;存在项目虚报、违法、违规、欺诈等恶劣行为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在项目已经获取资助资金后,以各种方式消极或变相停止项目实施的;存在论文造假、抄袭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资助资金被挪作他用的。
对项目实施各类责任主体的不良信用行为如实记录。对于列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3年内不得申报经开区科技人才政策的资金奖补,对其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
第二十一条 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凡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资助项目失败追究决策责任。对潜心科研、扎根创业的入选项目人才给予充分信任,创新创业过程中确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的探索性失误、失败,未达预期发展效果的,予以宽容和责任免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