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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创业税收优惠

2021-07-28

税收优惠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成果、项目或产品在我市创业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创办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优先认定,认定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创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创办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创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于引进的外籍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引进的回国来我市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自用汽车,按相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

3.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经相关部门确认,企事业用人单位用于本单位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据实在税前列支。

(四)内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相关规定退还增值税。

金融支持

(一)强化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紧密结合,通过增加贴息、奖补和担保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形式,引导银行机构增加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贷投放。

(二)制定科技创新创业重点支持项目目录及指引,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银企对接,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信贷投放。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三)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服务产品创新,支持商业银行探索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企业、科研单位与商业银行开展买方信贷、金融租赁等新的合作业务,扩大银行授信额度。支持各银行的创新业务在兰州市先行先试;支持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创新,针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特点,开展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融资。

(四)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五)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

(六)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资源调研,有重点地在全市科技创新产业中选择一批高成长性企业,通过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集中力量实施改制、辅导,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七)鼓励科技创新企业综合运用各类融资工具。充分发挥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八)积极参与“新三版”的试点。努力推动兰州高新区加入全国“新三版”试点,进一步为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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