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交办督办”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是指与东坡区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工业类项目,包括所有招商引资未建、已建未投产项目。本办法适用于东坡区招商引资工业类签约项目从工商注册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交办、督办、推进、服务工作。
第三条 成立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交办督办”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的前期交办工作;定期通报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施进度;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推进的督查、考评和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
第四条 主要工作流程
(一)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区经合局负责将项目投资协议书及相关资料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园区管委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园区、部门(单位)和项目业主召开项目推进工作会,通报签约项目基本情况,共商项目推进计划。将签约项目基本情况、推进计划等以书面形式函告相关园区、责任部门和项目业主,并将签约项目的后续服务、推进工作交办给相关园区和责任部门。
(三)各园区、责任部门收到函件后,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提前介入项目服务,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快速推进。
(四)项目所属园区、乡镇(街道)从接收到函件当月起,每月月底前将当月项目推进情况、存在的问题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项目动态管理台账,对招商引资落户的工业项目进行动态监管督办,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推进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汇总上报区政府。
(五)对存在问题、推进缓慢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问题交办制,单独书面函告相关园区、乡镇(街道)和责任部门(单位),明确解决时限。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专题研究。
(六)建立项目通报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每月通报招商引资工业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推进不重视、表面应付、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落实工作措施,严重影响项目推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区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