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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7-28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30日

郑州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优秀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创新创业中的组织管理和引领带动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围绕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营造成长环境、加强培训交流,三年内在全市培养200名以上有战略眼光、锐意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和企业资源整合能力的领军型企业家,1000名以上具有行业(区域)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家,形成具有品牌建设意识、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群体。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企业家所在企业范围是:
(一)在郑州市行政范围内注册并依法经营的企业;
(二)企业管理规范、生产效益良好、辐射力强、成长性好,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主营业务符合郑州市鼓励支持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方向;
(三)企业诚信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领军型企业家所在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主业优势突出、规模效应明显、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成长型企业家所在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创新能力、行业竞争力(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及医药、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现代金融、现代农业、创意产业、前沿产业等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家政服务企业可放宽至1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企业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有较强社会责任感;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担任主要职务);
(三)勇于创业、锐于创新、潜心实干,经营管理能力突出,注重企业文化建设;
(四)领军型企业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成长型企业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五)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郑创办企业的,给予优先考虑;
(六)诚信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郑州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培养名录申报、评选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根据自愿原则,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郑州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培养申请表;
2.自荐报告,主要包括:申报人的基本信息、创业经历或者企业管理业绩、现实表现等情况;
3.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任职文件或证明(单位出具)、申报人及所在企业近三年获奖资料(同类别取最高级别);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初审与推荐:各开发区、区县(市)工信部门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依照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培养范围与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后行文报至市工信局,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农委、城建局、住房保障局等单位负责各自领域的企业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确定推荐名单后行文发至市工信局。(三)专家评审及确定。市工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金融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农委、国资委、城建局、住房保障局等单位、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确定拟入选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培养名录,并将建议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公示。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培养名录对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每年制定全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培育工作目标任务,各开发区、区县(市)根据目标任务做好分解落实工作。
第七条 对入选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培养名录的企业家颁发入选证书。
第三章 优秀企业家培育
第八条 联合国内知名高校或培训机构,每年针对领军型企业家、成长型企业家,分别组织两期免费脱产学习培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企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每年为每名优秀企业家至少提供一次参训机会。
第九条 加大企业家出国(境)培训力度,每年组织100名优秀企业家到国外知名高校和知名企业培训考察,参加国内外高端经济论坛等活动,给予培训经费(除交通费外)补助,帮助企业家拓宽国际视野,对接国际前沿科技,学习国外标杆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智能化生产等,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水平,培育一批具有战略思维、精通国际规则、掌握先进经营理念的优秀企业家。
第十条 建立郑州市领航计划企业家培育专家委员会,邀请两院院士、知名专家、知名企业家,对成长型企业家提供指导和培养,通过开展课题指导、合作研究、学术交流、任职交流、咨询建议等方式和途径,有效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 组织优秀企业家赴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开展专业性、专题性学习考察,组织参加高层次的企业经营管理研习班,在成长型企业家中遴选优秀青年企业家到中国500强企业参观考察,积极与外省青年企业家组织开展互动交流、游学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拓展视野,提高组织协调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
第十二条 开设“领航计划·企业家论坛”,邀请国内外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介绍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管理者驾驭市场和管理企业的能力。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大型企业家沙龙、研讨会、报告会等,组织我市企业家相互交流,开阔思路,不断提升我市企业家整体素质和水平。
第四章 提升优秀企业家待遇
第十三条 探索开展郑州市杰出贡献企业家、创新成长型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分别从领军型和成长型企业家中遴选市杰出贡献企业家50名、创新成长型企业家100名,并积极推荐我市优秀企业家参选国家、省级企业家表彰。
第十四条 积极推荐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培养名录中政治坚定、品德端正、工作突出的优秀企业家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优秀企业家为工商联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副主席候选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有适当比例优秀企业家代表。在劳动模范、劳动奖章和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评选表彰活动中,应优先推荐优秀企业家。
第十五条 强化法治保障,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做好入选企业家的服务协调工作,制定和落实政策措施,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奋勇争先热情。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衔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在财税扶持、科技创新、资本运作、融资服务、产业政策引导、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开发及建设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培育有利于企业家成长的社会土壤,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环境。
第十六条 从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培养名录中推荐企业家代表入选专家库。相关部门在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规范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专项政策时,应充分听取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并帮助企业引进熟悉战略经营、善于资本运作、精通企业管理的高端经营管理人才,对引进人才按《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予以认定,并按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每年从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培养名录中择优组织20%的优秀企业家代表,分期安排疗休养,每年人数不超过200名。
第十九条 强化优秀企业家健康管理服务,卫健部门配合优秀企业家管理部门确立定点体检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家健康体检服务,不断完善提升优秀企业家健康保健服务水平。优秀企业家在市属医院可享受郑州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医疗服务,为优秀企业家提供高效便捷的预约诊疗服务。
第二十条 优秀企业家非本市户籍子女就读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子女入学权益。入幼儿园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开发区、区县(市)教育部门安排至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由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开发区、区县(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畅通优秀企业家出行通道。对入选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培养名录中的企业家,在新郑国际机场出行时凭相关证件可享受机场贵宾通道服务。支持优秀企业家参加境外会展,在出入境办事大厅开通服务专窗和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专人负责、特事特办,压缩办理时限,加急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平台作用,宣传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等,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市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辟优秀企业家访谈专栏,宣传企业家先进典型和事迹,宣传企业家创新精神和社会贡献,营造关心、支持和帮助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工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金融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农委、国资委、城建局、住房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市工信局牵头负责领航计划的协调、组织和实施,提出年度优秀企业家培育方案、表彰计划,遴选优秀企业家的日常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农委、国资委、城建局、住房保障局负责各自领域优秀企业家培育引进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政策落实。各开发区、区县(市)负责本地区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实施细则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企对话沟通机制,实行市、县两级领导分包联系领航计划企业家工作制度,构建“亲” “清”政商关系。建立督查工作制度,定期对各级各部门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责任落实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领航计划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和信用档案。定期对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培养名录中企业家开展评审,对已离开创办企业或退出企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的、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刑罚的、企业生产经营违法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移出领航计划培养名录;情节严重的,计入诚信档案,五年内不得申报郑州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培养名录。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实施细则(暂行)》(郑政办〔2017〕116号)从即日起废止。
主办:市工信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厅四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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