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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7-28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黄河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黄河人才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河人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2020〕14号)精神,设立郑州市“黄河人才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黄河人才计划”各项政策的实施。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海内外高端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产业骨干人才、青年人才、名师名医名家等专项支持资金和用于“黄河人才计划”的其他相关支出的资金。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
海内外高端人才支持专项(不含高端创业团队项目)、科技领军人才支持专项(不含创业领军团队和创新领军团队项目)、产业骨干人才支持专项、青年人才支持专项(不含购房补贴)、名师名医名家支持专项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海内外高端人才支持专项中的高端创业团队项目、科技领军人才支持专项中的创业领军团队和创新领军团队项目、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奖补资金由市级和开发区、区县(市)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负责督促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黄河人才计划”配套政策;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与验收;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落地的开发区、区县(市),对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市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县两级审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年度引进人才的绩效目标,确定当年人才专项资金需求,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市人才办审核汇总;制定资金申报、审核流程,规范资金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人才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海内外高端人才支持专项(不含高端创业团队项目)、科技领军人才支持专项(不含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项目和柔性境外引才项目)、产业骨干人才支持专项(不含优秀企业家领航计划)、青年人才支持专项(不含购房补贴、人才国际化培养)、名师名医名家支持专项(不含柔性引才)等人才的资金申报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意见。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海内外高端人才支持专项中的高端创业团队项目、科技领军人才支持专项中的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项目和柔性境外引才项目、青年人才支持专项中的人才国际化培养以及平台、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类的资金申报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意见。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黄河人才计划”中有关人才住房保障的资金申报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意见。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引进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团队)的资金申报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人才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和管理,并将人才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申请及时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落地的开发区、区县(市)负责落实分级负担的资金;及时将人才专项资金拨付到位;承担人才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责,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一)项目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相关政策确定奖补资金额度。
(二)其他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因开展“黄河人才计划”产生的项目评审、培训等工作经费,需报市人才办同意。
第十一条 资金的拨付
(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人才专项资金申报计划和拨付资金的报告,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资金下达、拨付手续。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的工作经费,市财政局依据市人才办意见审核后拨付至业务主管部门。
(二)人才专项资金属于市级财政全额负担的部分,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已设立零余额账户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零余额账户,由业务主管部门拨付到申请的单位(企业、个人);人才专项资金属于市县两级共同负担的,由开发区、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人才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的,先由市财政全额垫支,年底通过财政体制结算扣缴开发区、区县(市)应负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待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开发区、区县(市)要加强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用途。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考核中发现项目进程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并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资金,3年内不再接受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资助,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或擅自调整人才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故意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主办:市财政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二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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