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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哈尔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7-27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2020年为基数,力争人力资源服务各项指标每年按平均10%的速度递增。到2025年,在全市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规范的、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业。

——鼓励兴办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培育本土龙头企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

——重点培养、引进一批行业高端人才和业务骨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有效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线上服务能力。

——健全政府主导、机构公开、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监管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依法、依规、有序、健康发展。

——建设“立足哈尔滨、服务黑龙江、面向全中国、辐射东北亚”的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引领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鼓励兴办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增加市场体量、实施规模发展,培育一批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中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规模、集聚度和竞争力。鼓励和支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培育一批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本土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创业创新能力,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孵化服务,促进成果转化落地。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发挥哈尔滨地缘和人文优势,探索与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以色列、日本、韩国等国家的人力资源开发、交流与合作。

(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公共服务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改革,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和高层次特殊人才及团队。

(三)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省市区共建共享”原则,采取“一核多园,多点辐射”规划布局,整合地域、产业、政策等优质资源,建设“产业要素集聚、人才服务聚焦、就业信息集成、创业创新引领、便捷服务升级”的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培育市场、集约规范、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制定扶持、奖励、优惠政策,打造各具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四)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平台

促进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整合“哈尔滨人社云”“就业地图”“人才导航”等数据资源,推动公共服务、市场服务信息与人力资源服务业有机融合,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拓展服务渠道,建立综合性人力资源大数据中心和应用服务中心,加快形成数字化、智慧化人力资源服务生态体系。

(五)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服务水平

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培训评价基地,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培养,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定期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到国(境)内外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习培训,大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后备人才和职业经理人。按照国家标准,制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产品目录、行为规范、服务流程,研究素质测评、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网络招聘等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地方标准,引导行业规范化、标准化经营。

(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系;依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产业聚集地为企业提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代办制”等优质服务。完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立诚信企业奖励制度和失信企业退出机制,营造法治规范、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业内交流、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活动。探索建立常态化就业失业监测机制,补充完善指标体系,定期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报告、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统计信息、紧缺人才专业(岗位)目录。

三、政策措施

(一)促进规模发展。对世界500强、大中华区100强、省级50强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哈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全资子公司,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奖励,营业收入在2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奖励;根据综合营业收入、服务人次和贡献度等主要指标增长率,设立年度“最佳贡献”和“最具潜力”排名,并对排名前1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奖励。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业务本土结算,各区县(市)政府可根据企业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规模,按照企业的贡献度由本级财政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培育企业上市。对通过黑龙江证监局备案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奖励;对申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被正式受理的民营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奖励。同时,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哈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境外首发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以及在“新三板”挂牌的,协调省有关部门分别落实省财政给予的10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奖励。(责任部门:市金融服务局、市人社局、市投资服务局)

(三)支持创业创新。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创业创新能力,促进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鼓励各区县(市)政府为新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提供创业孵化载体,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孵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推进国际合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离岸外包和国际交流业务等。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对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的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予以税前扣除。(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五)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公布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指导目录,并在目录范围内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面向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成果,主要包括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服务,就业信息发布、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就业信息、失业信息统计监测),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咨询、指导、培训和创业大赛等就业服务和创业服务。(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六)完善信用体系。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对被评为国家、省、市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奖励。(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七)加强行业统筹。强化行业统计培训,对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监测的在哈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照营业收入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四、组织保障

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及时解决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有关问题,制定推进配套政策;加强与深圳市在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政策、园区建设、交流培训等方面的对口合作,促进深(哈)“飞地经济”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人力资源服务业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确保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及产业发展需要,统筹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组织、参与、推动、宣传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哈尔滨新区管委会、各类开发区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协调和推动本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和我市出台的扶持企业其他同类型政策均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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