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深入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快培养一大批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精神,现将进一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一)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范围。符合条件、经备案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近原则对应职业分类大典内相应职业(工种)实施评价。支持企业参与新职业开发工作,推动较为成熟的技能岗位纳入国家职业分类体系。
(二)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企业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可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岗位等级,在技能等级内细分层级,但须明确自主设置的等级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应技能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
(三)企业自主开发评价标准规范。企业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本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在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前提下,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无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调整情况及自主开发的评价规范按规定程序备案后,可在本企业范围内实施。支持较为成熟和影响较大的企业评价规范,按程序申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四)企业自主运用评价方法。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坚持把品德作为评价的首要内容,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结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要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线上考核、远程监控等手段,创新技能评价方式。
二、提升企业评价服务能力
(一)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发挥已有职业技能鉴定技术优势和组织优势,备案企业可依托设在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组织开展评价工作。要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配备开展评价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建好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加强考评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做好标准规范等技术基础建设。
(二)推动培训和评价融合。实施企业职工“人人持证”工程,鼓励企业面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强化培训主体作用,在评价前开展职工培训,建立弹性学制、弹性学时。对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促进多元化评价服务。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破除身份、学历、资历等限制,实现工程技术等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搭建企业人才成长立交桥。深化产教融合、企校合作,支持企业为院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引导院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鼓励备案企业申请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其它中小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人才评价服务。
三、加强质量督导和服务保障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向用人主体放权,促进企业落实评价发证主体责任。要做好辖区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的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将开展过以工代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优先纳入评价机构建设规划,加大组织发动力度,加快培育我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主体。
(二)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地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质量督导。要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程序,采取上门服务、现场集中办理、网上申报、告知承诺、网络核验等方式,做好企业评价机构备案。要加强技术支持服务,开展企业自主评价业务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制定企业评价规范,确保评价质量。要加大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先进典型宣传,总结经验做法并及时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强化管理,落实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42号)等文件规定开展企业评价机构遴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备案。备案结果、机构信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汇总后,统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企业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国家和我市证书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兑现相应待遇。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国家及我市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充分发挥培训补贴申领、人才统计、高技能人才表彰、政府奖励津贴等多方面政策综合效应,释放政策红利,切实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效用落到实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人力社保局职建处:刘路,88126902;
市职鉴中心:黄曦,881523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