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分享
搜索

杭州市江干区关于印发“1+5”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

2021-07-27

关于加快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为高水平全面建设国内一流现代化中心区,全力打造世界名城首善之区、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先行区,厚植发展优势,培育经济新增点,提升我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按本意见规定可享受支持政策的机构和个人。
二、政策内容
(一)加大优质企业招引
1.新引进企业[1]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连续三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最高50%的补助。(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2.新引进企业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自上述企业取得个人工资薪金所形成的区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补助,名额不超过7人。(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3.外资企业年度纳税额 500万元(含)以上且新到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区财政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4.重点行业[2]首次上规(限)企业[3],经认定,给予5-10万元补助;次年营业收入增幅20%以上的,再给予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各相关单位)
5.企业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区经常性税收增幅的,经认定,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管委会)
6.新进入“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企业,经认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各相关单位)
(三)鼓励企业创新创优
7.新认定或引进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新认定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8.加大科技企业创新研发投入支持,对研发经费支出100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按照总额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30万元;增幅高于全区的,按照增量部分最高20%再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合计补助最高100万元。鼓励平台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对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验室等共性研发平台,且平台运营商研发经费投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20%研发补助,单个平台年补助额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9.使用江干创新券企业,经认定,给予不超过合同总额30%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最高2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实现产业化且该产品当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销售收入1%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0.获得国际、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按件次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最高20万元。新认定或引进国家、省级、市级技术先进型和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
11.新获马德里国际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获省、市、区政府质量奖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差补助。获得“品字标”证书浙江制造、浙江农产、浙江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2.楼宇年度经常性税收规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楼宇平方效益评价达到B类(含)以上的,认定一批优秀、标杆楼宇,给予楼宇招商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13.对新认定国家、省、市级平台资质荣誉的,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平台运营商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开展优质平台认定,给予年度优秀平台最高200万元评优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各相关单位)
14.加大“亩均(平方)论英雄”成果运用,开展优秀企业认定,依据成长性、发展水平、创新能力等因素,认定一批优秀骨干企业,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
(四)集聚企业总部
15.搬迁留总部企业年度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各街道、管委会)
16.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落户年限、注册资本等情况,自认定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各街道、管委会)
三、附则
1.本意见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平衡。其中一次性补助(包含企业上规补助、500强补助、创新创优补助)由区本级财政承担。财政贡献挂钩的补助项目由区本级与各街道按财政体制承担。
2.本意见扶持项目须经部门会审,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兑现。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同一项目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补助。同一企业享受补助总额原则不超过其对区财政贡献的80%(不包含创新创优补助)。上级已有补助的,本政策补助含区级配套资金。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调整为准。
3.对带动性强、地方贡献大的重点产业项目,有特别贡献以及特殊重大事项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加大安商稳商力度,街道在区级扶持意见和切块预算资金框架下可制定相关扶持办法。
4.信用记录差,存在欠薪欠资行为以及当年发生违法犯罪、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亩均(平方)论英雄”等级为D档的企业,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5.扶持对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本区持续经营5年以上,享受补助后5年内迁出江干区,需退还补助资金。
6.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具体条款由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江干区五大产业链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江干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扶持对象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行业归属为杭州市相关产业的核心行业。
二、政策内容
(一)金融服务业产业链政策
1.贡献奖励。新引进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金融科技企业,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第一年按其区财政贡献的70%、第二年按6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
2.房租补助。新引进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金融科技企业,年度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购、租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金额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投融资奖励
(1)鼓励被投企业落户,对新引进的、三年内获得股权投资且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投资主体须经过中基协登记备案),经认定,按机构直接股权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按融资担保额0.5%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资金池,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4.利用资本市场补助
(1)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对企业在A股上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模式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国内业务主体,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鼓励上市企业落户。企业并购区外上市公司或者区外上市公司将上市主体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我区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特别优质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3)鼓励上市企业再融资。上市公司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第三方机构引进上市企业。辖区第三方机构为我区引进上市企业的,经认定,每引进1家给予引荐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
5.产业综合排名奖励。根据企业全年“税收、股权投资”等指标对现有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金融科技企业进行综合赋分排名,排名前列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数字经济与新制造业产业链政策
1.贡献奖励。新引进数字经济、新制造业企业,年度纳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第一年按其区财政贡献的70%、第二年按6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
2.房租补助。新引进数字经济企业、新制造业企业年度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购、租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金额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产业综合排名奖励。根据企业类型结合全年“税收、营业收入、工业增加值、首台套认定、数字经济增加值、企业上云、经营模式”等指标进行综合赋分排名,排名前列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文化产业链政策
1.贡献奖励。新引进文化产业企业,年度纳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第一年按其区财政贡献的70%、第二年按60%、第三年按50%给予补助。
2.房租补助。新引进且首次落户的企业,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对企业购、租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金额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产业综合排名奖励。根据企业全年“税收、人才、荣誉”等指标进行综合赋分排名,排名前列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四)现代商贸业产业链政策
1.引进奖励。新引进现代商贸业企业,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经营模式创新奖励。鼓励非法人企业等入驻商户注册独立法人,采用单店核算或将区域性销售收入统一核算的经营模式,规模达到限上企业标准,主动申报统计入库且零售额同比有所增长的,经认定,按实际总租金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助。
3.首店奖励。对在我区开设著名商业机构世界首店、中国首店、浙江首店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分档奖励。
4.产业综合排名奖励。根据企业全年“税收、荣誉、社零、出口”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赋分排名,对排名前列的批零电商企业、外贸出口企业、服务贸易出口企业、会展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五)建筑业产业链政策
1.引进奖励。新引进建筑业企业,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资质升级和评优奖励。建筑业企业通过资质升级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当年区财政贡献分别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助。总承包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国家鲁班奖、国优工程、钱江杯(包括其他省级同级奖项)且当年建筑业总产值分别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助。
3.产业综合排名奖励。根据企业当年“税收、总产值、施工工法、技术中心”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赋分排名,对排名前列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附则
1.本政策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平衡。其中一次性补助由区本级财政承担,财政贡献挂钩的补助项目由区本级与各街道按财政体制承担。
2.同一项目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补助。同一企业享受补助总额原则不超过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上级已有补助的,本政策补助含区级配套资金。
3.信用记录差,存在欠薪行为以及当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企业、机构和个人,“亩均(平方)论英雄”等级为D档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
4.扶持对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本区持续经营10年以上,享受补助后10年内迁出江干区,需退还补助资金。
5.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具体条款由各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新引进企业是指2020年1月1日后引进的企业。
[2]重点行业是指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首次上规(限)企业是指在江干首次达到规上(限上)标准并主动申报入统计库的企业。

 

相关园区政策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