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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呼和浩特人才引进待遇

2021-07-26

       2021年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人才引进15名

  引进人才相关待遇及要求

  (一)列入事业编制,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标准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境外著名大学(2020-2021年QS世界排名前500名)硕士研究生、国内“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硕士研究生到我院工作的,给予10万元的安置费,每年发放2万元,连续发放5年。

  (三)引进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按原单位聘用的岗位进行聘用;如原单位未聘任到相应的岗位,可直接聘任到高级四级岗位。如高级职称无空缺岗位,学院将遵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提出特设岗位申请,按照管理权限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聘用至相应岗位。

  (四)学院自聘用文件下发之日起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须约定最低服务期限5年。服务期限未满离开录用单位的,所领取的安置费全部退回,并承担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不符合领取安置费条件的引进人员,未达到服务期限的,仅承担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021年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系统人才引进150名

  引进人才相关待遇及要求

  (一)列入事业编制,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标准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二)在原单位已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且取得副高以上职称的,按原单位聘用的岗位进行聘用,其中,具有副高、正高级职称,且在原单位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直接聘任到副高级七级、正高级四级岗位。如高级职称无空缺岗位,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特设岗位申请,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聘用至相应岗位。

  (三)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境外著名大学(2020-2021年QS世界排名前1000名)和国内“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给予10万元的安置费。

  (四)用人单位自聘用文件下发之日起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须明确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对(三)款规定的安置费,每年发放2万元,连续发放5年,服务期限未满离开录用单位的,所领取的安置费全部退回,并承担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不符合领取安置费条件的引进人员,未达到服务期限的,仅承担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021年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呼和浩特分校人才引进70名

  引进人才相关待遇及要求

  (一)列入事业编制,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标准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二)符合引进资格条件第4条的优秀教育人才,按原单位聘用的岗位进行聘用,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且在原单位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直接聘任到高级七级、四级岗位。如高级职称无空缺岗位,学校将提出特设岗位申请,经市教育局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聘用至相应岗位。

  (三)引进博士研究生、境外著名大学(2020-2021年QS世界排名前1000名)硕士研究生、国内“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硕士研究生、“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的本科毕业生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给予10万元的安置费,每年发放2万元,连续发放5年。

  (四)优先安排引进人才的子女入托、入学(中小学)。

  (五)用人单位自聘用文件下发之日起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须约定最低服务期限6年。服务期限未满离开录用单位的,所领取的安置费全部退回,并承担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不符合领取安置费条件的引进人员,未达到服务期限的,仅承担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021年呼和浩特市中小学人才引进154名

  引进人才相关待遇及要求

  (一)列入事业编制,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标准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二)符合引进资格条件第4条的优秀教育人才,按原单位聘用的岗位进行聘用,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且在原单位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直接聘任到高级七级、四级岗位。如高级职称无空缺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特设岗位申请,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聘用至相应岗位。

  (三)引进博士研究生、境外著名大学(2020-2021年QS世界排名前1000名)硕士研究生、国内“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硕士研究生、“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的本科毕业生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给予10万元的安置费,每年发放2万元,连续发放5年。

  (四)优先安排引进人才的子女入托、入学(中小学)。

  (五)用人单位自聘用文件下发之日起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须约定最低服务期限6年。服务期限未满离开录用单位的,所领取的安置费全部退回,并承担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不符合领取安置费条件的引进人员,未达到服务期限的,仅承担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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