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丝路海运”发展的工作部署,促进我省港航高质量发展,加强“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组织做好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丝路海运”发展的工作部署,促进我省港航高质量发展,加强“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每年通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2亿元,用于支持“丝路海运”航线拓展、集装箱中转业务发展、海铁联运发展等所需的资金,2020-2022年实施(属于据实清算项目,当年支出应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即预算安排年限为 2021-2023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级财政、交通、发改部门和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的职责,在申报、审核、分配、发放、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依法监督、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督促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等方面的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改委配合,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编制项目的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项目预决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综合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授权的沿海各港口中心、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并指导辖区内相关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申请材料审核、上报及资金分解下达;配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并对辖区相关企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支出管理
第六条 新增集装箱国际航线奖励。对在我省沿海港口新增集装箱国际航线(不含港澳台、下同)营运 1年以上且每年挂靠我省沿海港口 36 航次以上的航运企业,按每新增一条航线一次性给予 200万元奖励。新增航线是指航运企业在我省新开辟的航线(以本年度 12月 31日对比上一年度 1月 1日算,航线条数必须净增加)。合营航线的合营航运企业中的任何一方均满足前述条件,该合营航线视为新增航线。
第七条 拓展“丝路海运”航线奖励。对挂靠我省港口的“丝路海运”命名航线,且持续运营满 1年(不低于 36航次)的,按每条 30万元给予航运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纳入“丝路海运”快捷航线的,再额外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八条 集装箱国际中转奖励。按经我省港口国际中转的集装箱中转运量同比增长幅度,对当年完成中转运量在 1000 标箱及以上的航运企业(指实际承揽货物)和中转港码头经营人(第一个卸船的码头企业及最后一个装船的码头企业,不含中间港内驳运的码头企业)进行分档奖励。同比增长时,存量每标箱给予40 元奖励,增量按超率累进方式计算奖励,即 2%及以下增幅部分每标箱予以 160 元奖励,2%至 5%增幅部分每标箱给予 170 元奖励,5%以上增幅部分每标箱予以 180元奖励。对于中转港进口卸船码头与出口装船码头不是同一码头的,则每 1标箱中转运量,进口卸船码头与出口装船码头分别按 0.5标箱中转运量进行申请。奖励计算时间以中转港转出船舶的装船离泊时间为准,但对于只承担进口卸船的码头企业,奖励时间以进港船舶离泊时间为准。
第九条 集装箱外贸内支线水水中转奖励。按经我省港口中转的外贸内支线集装箱中转运量同比增长幅度,对内支线航运企业和启运港或目的港码头经营人进行分档奖励。同比增长时,存量每标箱给予 50元奖励,增量按超率累进方式计算奖励,即 2%及以下增幅部分每标箱予以 180 元奖励,2%至 5%增幅部分每标箱给予 190元奖励,5%以上增幅部分每标箱予以 200元奖励。同一港口隶属于同一行政区划内不同港区间的中转不属于外贸内支线中转奖励事项范畴。奖励计算时间,出口以启运港船舶装船离泊时间为准,进口以目的港船舶卸船离泊时间为准。
第十条 集装箱内贸水水中转奖励。按经我省港口中转的内贸集装箱中转运量同比增长幅度,对航运企业(指实际承揽货物)和中转港码头经营人(第一个卸船的码头企业及最后一个装船的码头企业,不含中间港内驳运的码头企业)进行分档奖励。同比增长时,存量每标箱给予 15 元奖励,增量按超率累进方式计算奖励,即 2%及以下增幅部分每标箱予以 50元奖励,2%至 5%增幅部分每标箱给予 60元奖励,5%以上增幅部分每标箱予以 70元奖励。对于中转港进口卸船码头与出口装船码头不是同一码头的,则每 1标箱中转运量,进口卸船码头与出口装船码头分别按 0.5标箱中转运量进行申请。同一港口隶属于同一行政区划内不同港区间的中转,或同一港湾内同一港口不同港区间的中转不属于内贸水水中转奖励事项范畴。奖励计算时间以中转港转出船舶的装船离泊时间为准,对于只承担进口卸船的码头企业,奖励时间以进港船舶离泊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集装箱海铁联运奖励。按经我省沿海港口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数量对实际承揽海铁联运集装箱的货代公司(以货物运单上所体现的公司为准)进行分档奖励。对省外(国内业务)海铁联运集装箱,按年完成量计算,1000标箱及以下部分每年每标箱奖励 400元,第 1001-2000标箱部分每年每标箱奖励 600元,第 2001标箱及以上部分每年每标箱奖励 800元。对省外(国际过境业务)海铁联运集装箱,按年完成量计算,1000 标箱及以下部分每年每标箱奖励 700 元,第 1001-2000 标箱部分每年每标箱奖励 900元,第 2001标箱及以上部分每年每标箱奖励 1100元。对省内海铁联运集装箱,按年完成量计算,1000 标箱及以下部分每年每标箱奖励 200元,第 1001-2000标箱部分每年每标箱奖励 400元,第 2001标箱及以上部分每年每标箱奖励 600元。
第十二条 对集装箱国际中转、外贸内支线水水中转及内贸水水中转 3个奖励事项,当其上一年度基数为 0时,按相应事项最低档次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财政奖励资金,一年申报一次,于次年 1月 31日前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到辖管业务所在地港口中心(局)(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申报单位承诺书及申报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其中集装箱国际中转、外贸内支线水水中转及内贸水水中转奖励所需理货证明材料按统一的规范格式提供,集装箱海铁联运清单按附件 9统一格式提供。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负责对各申报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查,于 4月 15日前将审核意见、第三方机构审查报告报送到省交通运输厅。上报前应按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涉黑涉恶背景审核,防范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同时,按相关文件要求限制失信的企业和个人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经省发改委会审,将审定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省交通运输厅于 6 月 15 日前将审定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于 7月 15日前下达预算指标,具体资金拨付按照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流程办理。如当年审核资金总额超 2亿元,相关企业当年实际奖励金额=(2亿元/当年审核资金总额)*企业当年审核奖励金额。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的要求配合做好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绩效事前评估、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改委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及审核和绩效监控,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审核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并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及时修订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综合评审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申请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申报企业应建立健全申报材料档案,确保档案完整,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负责解释,具体事项分别由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沿海各港口中心(局)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