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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符合这些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附申报流程)

2021-07-22

市国资委,各区(市)县发改、经信部门,市内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财金〔2020〕105号)要求,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为做好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文件确定,分为医疗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两类,详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清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

二、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清单》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清单》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同一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清单》中多个类别的,按产量(产值)比重较大类填报。

(四)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五)申报企业需填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

三、企业申报流程

(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分类审核市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其中,市发改委负责审核生活物资类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市经信局负责审核医疗应急物资类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3)。

(二)市国资委统一审核所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类别汇总后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局。

(三)市属非国资委管理企业可直接按类别分别向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局申报。

(四)各地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县发改部门审核生活物资类生产企业名单报市发改委相应处室,各区(市)县经信部门审核医疗应急物资类生产企业名单报市经信局。

(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按类别分别审核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四、企业范围及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局负责处室联系方式

(一)生活物资类生产企业(市发改委)

1. 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负责处室:市发改委经贸处,联系人:刘俊,61884060,172678712@qq.com

2. 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

负责处室:市发改委农经处,联系人:吴乐天,61885579

3.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等生产企业。

责任处室:市发改委粮调处, 联系人:杨玥,61885630,liangtiaochu@163.com

4.名单汇总

责任处室:市发改委财金处,联系人:谢莹,61886148

(二)医疗应急物资类生产企业(市经信局)

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负责处室:市经信局工业投资处,联系人:吴见殊,61881618;汪连平,61881608

五、加强名单管理

(一)市国资委、各区(市)县发改、经信部门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整出名单,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及时向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二)市国资委、各区(市)县发改、经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有关部门。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申报单位(企业)于每周一中午12:00前按类别将申报材料(汇总申请企业名单及《信用承诺书》),分别报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二)进入名单企业,按原申报渠道通知相关企业。

(三)名单管理中涉及税收政策相关问题由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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