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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专业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7-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做优、做大、做强,充分发挥专业产业园区促进产业聚集发展和转型升级的示范效应,增强产业承接能力,提升招商引资水平,激发民间资本向实体经济投资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发展方向

  专业产业园区是指以某一产业为主体,为工业生产性企业提供发展载体,以工业制造标准厂房为主,配套生产性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辅助设施,具有资源集合、产业集聚、服务集成等特征的园区类项目。专业产业园区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产力空间布局,重点支持专业产业园区发展以工业产业项目为主的实体经济,主要涵盖“3+6+1”产业体系。

  (一)“3”。即:围绕“三大支柱产业”,做大做强汽车、农产品加工、轨道交通等传统优势产业。重点发展汽车关键零部件、轨道客车检验检修和配套零部件、现代农产品和食品深加工等产业。

  (二)“6”。即:围绕“六大千亿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

  1.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等产业。

  2.光电信息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航空航天信息、光显示和半导体照明、激光制造和加工、智能光电设备、汽车电子、工业软件等产业。

  3.生物及医药健康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生物医药创新研发、生物制品(新型疫苗、蛋白及多肽类生物药,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基因治疗等)、现代中药、化学原料药和医疗器械等产业。

  4.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高性能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电机(高性能永磁驱动电机、开关磁阻调速电机等)、电控系统(整车控制系统、电池管理系统等)、智能网联汽车核心技术产品(激光雷达、摄像头等)等产业。

  5.新材料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生态环保材料、前沿新材料、装配式建筑等产业。

  6.大数据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平台建设(数据存储中心、灾备中心和重点企业数据中心)、物联网设备、服务器和移动智能终端产品制造、云计算与大数据通用基础软件、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制造等产业。

  (三)“1”。即:围绕“数字长春”,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符合“数字长春”发展的生产性产业类项目,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汽车、农产品加工、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的全面渗透和深入应用。

  (四)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专业产业园区项目。

  二、园区准入标准

  (一)投资主体标准。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政府投资平台、工业地产商、企业等多方投资。投资主体应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原则上应具有园区开发或工业地产开发的成功经验。投资主体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土地使用标准。专业产业园区土地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挂牌起始价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园区规划占地面积原则上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投资强度按长春市现有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园区内生产性主导产业年产值不低于园区总产值的70%。

  (三)建设条件标准。专业产业园区的建筑功能要以标准厂房为主,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其余建筑面积可用于与园区主导功能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用房,包括中小企业孵化器、双创基地、认证检测、第三方物流、共享服务平台等配套企业或附属设施。

  (四)园区配套标准。要有统一的专业运营团队、统一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统一的配套物业保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安全、消防等其它相关要求,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含接入污水管网)等功能配套。

  三、相关支持政策

  (一)准许厂房产权分割和销售。经各城区、开发区审核认定的专业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可参照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报建审批流程,申请实施产权独立分割,办理预(现)售手续。其余生产性服务业和配套用房必须全部自持,总自持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自持部分只能自用、自营或出租,不得办理分割转让。

  专业产业园区项目租售对象只能是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独立法人,不得向个人租售,也不得向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外的对象租售。销售对象取得产权后,5年内不得进行二次转让。5年后进行二次转让的对象必须为企业独立法人。购房不足 5年,但因企业发展壮大或公司注销需进行转让的,需先经各城区、开发区审批同意,方可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各城区、开发区以及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销售价格依法依规进行监控,避免畸高价格对全市地产价格水平产生不良影响。

  (二)鼓励园区招商引资。园区招商以市场化运作、以商招商为主,园区所在城区、开发区要对引入企业进行把关,对于长春市发展亟需、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贡献大的企业,可结合自身财力,积极提供相应政策和优惠条件。一方面,可按招商引入企业投资额或工业产值,给予园区投资主体奖励。另一方面,对购买房屋的入驻企业,可按产值、投资等贡献情况逐年实施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的总房款;对租用房屋的入驻企业,可给予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三)鼓励利用低效用地。专业产业园区用地实施优先供应、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工业用地或存量工业用地建设专业产业园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所批准用途的情况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运营监管措施

  (一)强化高位统筹。建立长春市专业产业园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负责召集,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建委、市公用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政务公开办、市金融办、市消防支队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专业产业园区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出台政策措施,组织项目备案,协调解决疑难问题,以及联席会议的日常召集工作。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据城区、开发区出具的确认书,参照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报建审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后续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二)强化属地监管。各城区、开发区参照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所辖范围专业产业园区确认和运营管控工作。各城区、开发区要与投资运营主体签订协议,约定专业产业园区项目产业类型、建设时间、租售对象、转让、产出效益、企业服务、违约处罚措施及退出机制等,出具专业产业园区项目确认书,对区域内专业产业园区项目建设、招商、运营等进行服务和监管。

  (三)强化开发管理。专业产业园区项目投资运营主体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开发地块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在专业产业园区项目开发合同签约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在获得项目确认书起1年内项目必须开工,超过时限未开工的,项目确认书自动失效,必须重新办理项目确认书;专业产业园区项目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起计算,项目建设周期不得超过4年,超过时限未建成的,须重新进行确认。对于分期建设的,应按要求分期予以审批确认。

  (四)强化抽查追责。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大对专业产业园区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抽查、通报、考评、退出等运行监管机制,邀请第三方机构就专业产业园区项目的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对专业产业园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甚至失职的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追究。

  五、其它

  (一)本意见适用于颁布实施后各城区和开发区符合条件的新开工建设项目。

  (二)按本意见确定的专业产业园区项目,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其它相关扶持政策。

  (三)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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