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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春高技能人才补贴政策

2021-07-20

    根据《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52号)、《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办发[2017]50号)有关规定,现就新成长技师、高级技师奖励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3000元奖励。

  二、申报对象

  自2019年10月28日起(以职业资格证的落款日期为准)在吉林省范围内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长春市各城区(开发区)企业在岗参保职工;

  2.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通过各类竞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要求

  1.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可查询;

  2.同一人、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只能申领一次;

  3.已经领取的不在重复发放。

  四、申报时间

  以职业资格证的落款日期为准,一年内均可申报。

  五、申报流程

  通过灵动长春APP和长春市政府服务网,进行政策申报和兑现记录查看。

  六、注意事项

  国家政策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文件执行。

 

  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领

  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开办补贴

  1. 政策内容

  办理落户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在长创业可持创办企业(含个体)相关注册手续,在实际投资经营1个月后,可申请2000元的开办补贴。

  2. 申报对象和条件

  (1)办理落户手续的2020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

  (2)首次在长春各城区、开发区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3)创办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需实际经营满1个月。

  3.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长春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

  (2)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受理后,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方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初审合格后填写《长春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补贴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季度汇总生成《长春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补贴申领名册》和《长春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补贴汇总表》,将申报材料报市就业服务局,纸质档(复印件)和电子档一同上报,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今年材料报送市就业服务局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

  (3)市就业服务局对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抽查,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就业服务局确定为拟发放对象;

  (4)市就业服务局将拟发放对象名单返至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的,市就业服务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4. 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

  (6)创办企业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纳税或免税凭证,个体经营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5. 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即时申报。审核合格的,按季度汇总发放补贴。

  6. 责任部门

  市就业服务局,咨询电话:0431—81118056;受理部门: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

  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补贴

  1. 政策内容

  办理落户手续的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在长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凭企业在长纳税相关材料,再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贴。

  2. 申报对象和条件

  (1)符合本细则第(七)项条件的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主体;

  (2)创办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需实际经营满1年。

  3. 办理流程

  (1)创办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向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2)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受理后,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方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初审合格后填写《长春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补贴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生成《长春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补贴申领名册》和《长春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补贴汇总表》,将申报材料报市就业服务局,纸质档(复印件)和电子档一同上报,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3)市就业服务局对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抽查,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就业服务局确定拟发放对象;

  (4)市就业服务局将拟发放对象名单返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的,市就业服务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4. 所需材料

  创办企业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纳税或免税凭证,个体经营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5. 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即时申报。审核合格的,按季度汇总发放补贴。

  6. 责任部门

  市就业服务局,咨询电话:0431—81118056;受理部门: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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