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管理,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市科技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我市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市级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负责管理。引导资金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按照《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引导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二)根据中央安排预算资金,下达引导资金;
(三)会同市科技局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绩效评价和引导
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二)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与项目组织单位、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四)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要求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
(六)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要求编制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第七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或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引导资金项目组织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项目申报、合同签订、实施、验收等进行审查;
(二)配合开展相关监督与评价工作。
第八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引导资金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申报材料;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自筹资金;
(三)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引导资金优先支持我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大攻坚目标、战略任务,以及科技部与本市会商确定的部市共建的重大任务等工作,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与目标导向类应用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紧密结合本市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加强杰出创新人才培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本市根据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海河实验室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本市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扶贫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城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十条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与目标导向类应用基础研
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鼓励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鼓励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十一条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按照科技部要求,每年根据本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拟立项项目应在市科技局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承担人、支持金额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本市当年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并及时将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同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包括总体目标和思路、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等。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对确定立项的项目进行资金预算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资金预算表进行修订。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应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细化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按要求对项目实施、目标实现、成果产出、经费支出等情况开展自评价。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项目自评价情况编制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财政部、科技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时,应自觉按照相关要求准备验收材料,申请验收。财务验收按相关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项目验收。无正当理由,项目逾期超过1年仍未提请验收的,市科技局将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并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报财政部、科技部,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引导资金、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等措施,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未对引导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引导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引导资金。
(五)未获市科技局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及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引导资金其他未涉及内容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财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