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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2021-07-20

为促进长春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全面构建开放创新型产业体系,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 《长春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政策。 

一、对新购地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考核建设进度、投资强度 (每平方米不低于5000元)、收入税收等主要指标,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4%的投资补助。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下, 并在1年以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 给予补助;总投资1-2亿元 (含1亿元),并在2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总投资2 -5亿元 (含2亿元),并在2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总投资5-10亿元 (含5亿元),并在3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总投资10亿元以上 (含10亿元),并在3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 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10%以上,补贴总额可以上浮10%; 产出强度每平方米达到1万元以上,补贴总额可以再上10%。补贴最高额度为5000万元。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兑现50%支持资金;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并投产 (建成后1年内),兑现30%支持资金;达到约定经济指标 (建成后2年内),兑现剩余20%支持资金。对于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新入区的卫星遥感和航天信息集成应用企业,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运营补助。新区国土测绘、区情监测、智慧城市、信息云平台建设等重 大工程优先采用 “吉林一号暠卫星数据产品。 

三、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新药取得临床批件,给予5万 元补助;取得生产批准文号,给予20万元补助;取得新药生产批准文号,且该产品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 

四、企业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实际 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 

五、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在购置安装关键工艺装 备、试化验检测仪器等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 5%-10%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企业购买或租赁区内无资产关联关系企业的闲置资源 (经认定的闲置厂房、办公楼),新上高新技术产业或高端服务业类项目,年产值 (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后,给予支持。其中,对购买闲置资源企业 ( 5年内不得 出租或改变用途),按照买方交纳的交易税费新区留用部分10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租赁闲置资源企业,连续3年按照50%比例,给予租赁费用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 超过企业当年贡献的区级财政收入。 

七、对新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工业企业若本年度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 亿元、10亿元、5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 3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八、对建筑容积率高于规划标准30%或地上建筑面积高于规划标准5000平方米的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对充分利用地下空间用于仓储、停车、食堂等民用配套用 房 (设备用房除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 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 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九、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购地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区收取部分)按照 《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执行。 

十、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长春新区发 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长春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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