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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21-0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宝山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增强本区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本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宝山区经济委员会是对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和复审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31日。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的要求,经营规模达到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在产品品种、质量、技术水平等方面在本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在经济上企业对技术中心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具有实际承受能力。
2.保证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人员有一定比例和结构层次,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40%,技术中心科技人员不得少于30人。
3.企业有较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室、部、所、院),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并有一批科技骨干和技术带头人。企业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设施,用于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原值不得少于500万元。
4.企业年科技投入绝对值不得少于300万元,并逐年有所增长。根据所建技术中心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规模,结合各行业产品和技术的自身特点,企业对技术中心的直接经费投入要保证一定的强度。企业技术中心所需的各项经费应纳入企业年度财力预算,并明确由企业承担,技术中心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企业要有明确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中长期开发目标、发展规划及措施,要形成新产品开发(培育点)、新产品投产(生长点)和新产品规模生产(增长点)三个不断滚动发展的阶梯,保持新产品产值率在同行业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复审
第六条  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审批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审批的办法。
第七条  企业填写《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报主管乡镇、街道、园区初审后,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光盘)报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第八条  宝山区经济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及其技术开发机构中心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第九条  经审查合格的技术中心,凭认定文件及相关材料办理享受《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府办[2011]26号)中规定的资助。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技术中心,三年复审一次。经复审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连续两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一条  被审核单位在申报认定或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区级技术中心符合市级、国家级技术中心条件的(见相关政策),由宝山区经济委员会初审后统一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宝山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发布实施<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宝经委[200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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