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财政局在《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2017〕13号)和《烟台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19〕17号)等政策规定基础上,根据《科技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烟政办发〔2020〕8号),结合近年来国家、省、市科技改革和创新发展有关要求,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创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及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对与我市产业发展关联度高,由在烟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新承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牵头建设单位30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承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牵头建设单位50万元资金补助。
二、鼓励创建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领域在烟台创建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对通过评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最高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对通过评定的,作为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主体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
三、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对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
四、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开展科研攻关
1.支持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为主要职责的科技创新基地围绕产业关键技术和行业共性技术开展科研攻关。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基地开展科研攻关的,原则上在基地建设和管理期内可申报1个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立项并给予资金支持。
2.支持在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山东省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基地中从事基础与应用技术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的,具有市级以上人才称号的科技人才承担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原则上在基地建设和管理期内可申报1个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立项并给予资金支持。
上述一至三项,同一单位(或建设主体)建设一个或多个科技创新基地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执行期间,市委、市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措施的,执行新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