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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0-07-07

为加快推进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多措并举,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适度超前、快慢相济、布局合理的充换电网络,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保障能力。到2022年年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力争突破50000个,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换电服务市场,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换电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规范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小区应将所有停车位统一敷设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审批验收范围,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2020年10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的新建居民小区在建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对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开发商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并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2.加快既有居民区设施改造。电网企业要根据全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推广应用情况,按适度超前原则,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老旧小区、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实施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的电能表。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公共充电设施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实施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实施配电能力提升改造后,电力容量仍不足的居民区,推广整体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模式,引导电动汽车负荷低谷充电。

3.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各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莱芜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要求,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改造。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未经消防、供电部门认定,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私用充电桩。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济南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电网企业、各区县政府)

(二)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2020年10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在建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加快既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2年年底前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的车位占比不低于15%的目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济南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政府)

(三)加快行业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出租、环卫、物流、邮政快递、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运营单位可自筹资金或与专业充换电运营企业合作,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实现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到2022年年底,专用充电设施车桩(枪)比要达到3∶1。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口岸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四)积极构建高等级公路城际快充网络。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济南段服务区的充换电站建设,鼓励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到2022年年底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积极推进国省道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城际、城郊客运线路,与旅游专线有机融合,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在沿线建设城际快充网络,满足城际、城郊营运及旅游行业客车充换电需求。(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电网企业、各区县政府)

(五)推进公务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可采取自筹资金或与专业运营企业合作方式,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具备场地条件的单位应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将单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济南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政府)

(六)鼓励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市旅游景区开展电动旅游巴士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旅游同步推广,结合实际建设充换电设施,到2022年底,全市具备场地条件的重点A级景区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充换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国资委、济南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政府)

(七)推进油气电氢交通能源设施融合。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推进融合建设实施机制,新建加油(气、氢)站根据场地条件须同步配建相应数量的充换电设施。加快推进既有加油(气)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2年年底,全市具备场地及安全条件的加油(气)站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应急局、济南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结合全市“十四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增加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章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快形成多层次的充换电服务体系。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公交、出租、分时租赁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针对老旧、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民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选址建设临时性公共充电设施。确需以单建方式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或专项规划,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交通设施用地或公用设施用地范围,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政府)

(二)简化建设审批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企业在既有停车场、加油(气)站内建设安装充换电设施(含配套)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配(结)建充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无需单独报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电网企业、各区县政府)

(三)提升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新建与改造项目应符合电力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电网企业应为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及增容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快速无障碍接入;结合实际情况及用户需求,做好产权分界点前的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工作,合理配置供电容量,不得收取接网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电网企业)

(四)降低充电费用。落实国家、省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扶持政策,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执行。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需求响应。充换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运营企业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信息,不得出现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全市范围内的各停车场在提供新能源汽车入场充换电服务期间,除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停车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同时,鼓励各停车场结合自身运营实际,对充换电完成后继续停放的车辆提供停车优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济南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电网企业、各区县政府)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争创“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支持民生和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善我市财政补助政策,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和专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各区县政府可通过资金补助配套、无偿划拨建设场所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区县政府可给予适当奖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政府)

(六)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按照“谁备案、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将属于电网企业资产的直流快充充电桩视为电力系统配网设备的延伸,纳入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范畴;将属于用户资产的直流快充充电桩视为用户自有用电设备,相关部门根据行业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将交流慢充充电桩视作一般性用电电器,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应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七)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公共及专用充换电设施,应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调试后方可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电网企业)

(八)加快充电运营模式创新。探索市政道路停车位结合设置智慧灯杆(路灯+5G基站+充电桩)等方式建设分散式公共充电桩,与公共充换电站高效互补、有机结合,加快构建完善的城市公共充换电服务网络。鼓励“光储充”一体化充换电设施发展。规范充电车位停车管理,鼓励运用车牌识别、智能地锁等模式解决燃油车占位问题。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创新运营模式,通过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提供增值服务,将相关收入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济南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电网企业)

(九)推动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依托我市统一大数据平台,与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推动共用共享、互联互通,实现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在线监控、状态查询、电站导航等功能,提高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便捷化水平,为全社会提供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济南城市静态交通管理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国家、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由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我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验收、运营等相关标准及配套政策,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范化。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专项管理内容。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协调推进力度,认真制定工作细则,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三)抓好引导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建设进程和专业常识加大宣传,切实提高市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度和支持度,并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要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积极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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