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市区禁止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
2017-09-26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本市市区禁止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省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政府决定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运输、燃用煤炭。
二、本通告所称“煤炭”系指: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应组织工商、城管、煤炭、环保、交通、质监、公安、交警和街道等部门,依法做好禁煤管理工作,对在禁煤区域内违法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