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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10-13

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82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区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和平区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区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改善空气质量,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任务及目标 (一)加强全区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全区范围内限制使用未达标商品煤,开展生产、销售、使用商品煤全链条监管和全覆盖抽查。2017年底前,完成我区商品煤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和用户的信息普查,建立监管台帐。 (二)推进全区散煤治理工作。全区通过煤改电、煤改气及清洁型煤替代等措施,取缔居民散煤使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二环内及周边地区居民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12月底前,完成三环内居民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 二、工作责任 (一)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局作为我区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商品煤,以及工业用煤单位的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房产局负责民用供暖用煤单位的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集中供热和以集中供热替代商品煤取暖相关工作的推广;环保分局负责对燃煤用户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商品煤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商品煤及其制品的行为等工作;交通分局负责商品煤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分局负责商品煤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资金保障工作。相关部门各自负责分管领域煤质监管台帐的建立工作,开展用煤企业排查,组织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 (二)散煤治理工作。散煤治理实行区、街道、社区(村委会)三级网格化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散煤治理工作,负责取缔二环内煤炭销售网点;发改局负责研究制定清洁能源供暖的政策措施;服务业局负责清洁型煤配送中心规划工作,组织清洁型煤配送中心建设;财政局负责清洁型煤推广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三、煤质质量控制指标 (一)全区范围内限制使用灰分(Ad)≥16%、发热量(Qnet,ar)≤4000卡/克、全硫(St,d)≥0.6%的散煤。 (二)除上述规定外,其它商品煤质量要求要符合《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指标。 四、工作机制 1.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服务业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交通分局、环保分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发改局;下设散煤治理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 2.建立监督抽查信息通报和协查机制,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商品煤流通和生产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对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单位,由环保分局依法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落实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和散煤治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及运输过程中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煤违法行为。 2.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按时完成辖区内散煤使用信息普查工作,建立散煤使用台帐,根据《2017年和平区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指标》推进全区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10月中旬,发改局要制定清洁能源供暖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取缔二环内煤炭销售网点;服务业局完成清洁型煤配送中心规划工作。10月底前,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接市质监局完成的清洁型煤及专用炉具的招标采购工作。12月底前,相关部门完成各自负责企业煤质监管台帐的建立工作和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将商品煤监督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发改局,由其进行统一汇总。 3.相关部门要建立联络员制度,每周向发改局报送商品煤质量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场监管局报送散煤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2017年和平区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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