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散煤治理行动的通告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散煤治理行动的通告
为全面提升我市散煤管控水平,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定市2017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高碑店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高字〔2017〕21号)的规定要求,现就散煤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市范围内严禁生产、流通和使用散煤,集中供热项目除外。二、自2017年10月16日起,全域内严禁销售、采购、囤积、使用散煤。坚决取缔市域内全部煤炭经营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严禁采购、囤积、使用散煤。现有散煤各乡镇、办事处统一组织回收处置。
三、开展清煤和拆除取暖锅炉。由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执法队伍,按照属地原则,在乡镇、办事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清煤和拆除燃煤取暖锅炉,对进入市域内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严禁散煤流入我市。四、实施严管重罚惩戒措施。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鼓励举报燃煤污染等违法行为。对不拆炉具、经营销售、使用燃煤、私自采购、囤积、贩卖散煤等行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乡镇、办事处。举报电话:0312-2907315
六、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本通告由各乡镇、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纳入各单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内容和列入市委综合督导组督导内容之一。公安、环保、市场监管、执法、商务、农业、交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散煤治理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执行力差、落实不到位的,严格依法依纪问责。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此前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实施散煤治理相关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