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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2017-10-24

赤政发〔2017〕83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9月25日赤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二)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四)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五)审议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以及重要事项。(六)重大行政处理决定;(七)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第二章 决策的提出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一)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三)旗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市长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第三章 公众参与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调查研究后,拟订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决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召开由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制作会议记录。第九条 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向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第四章 专家论证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反馈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第五章 风险评估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其他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以及经济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较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较高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但是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再执行;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度风险的,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决策,或者应当调整方案、降低风险后再决策。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结果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并将下列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一)提请审议的请示;(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以及起草说明;(三)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等;(四)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应当经政府秘书长或者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审核后,转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和决策。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示,在收到决策草案及其相关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及公布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作出通过、原则通过、暂缓讨论、修改后再次讨论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媒体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八章 决策的执行、跟踪反馈和后评估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绝、推诿、拖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组织决策执行单位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的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实施部门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第九章 决策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第二十五条 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决策及执行情况。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有权就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记录并回复;对不采纳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绝、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参照本程序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赤政发〔2011〕74号文件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赤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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