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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陵县招商引资十三条意见的通知

2019-11-2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双招双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兰陵投资兴业,加快全县经济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兰陵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主要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兰陵县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独资新建的产业项目(不含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及矿产资源采选类项目);总部经济项目;县内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改项目。

第一条 建设用地扶持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

1亿元(不含购买土地及相关费用,下同)以上列入市政府确定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

工业项目新征用地的,按照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安全、环保、能耗四项主要指标对项目进行评审(所占权重分别为30%、20%、20%、30%),根据评审得分,将项目划分成90分(含)以上、80分(含)—90分、70分(含)—80分三个档次。依据项目档次划分,在投资方承诺项目符合亩均税收约束标准的前提下,项目用地价格按照基准地价的50%、60%、70%的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兰陵县所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

(二)鼓励对固定资产投资

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项目实行灵活供地方式。项目用地可采用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由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让年限;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产业用地,土地挂牌成交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通过达产验收的,可办理剩余年限土地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和抵押。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

1亿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四)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免征土地价款差额。

(五)项目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开工建设期限进行建设,

未按期建设导致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第53号)有关规定执行。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需结合投资和工程建设进度,实施统一规划、分期供地、规划预留;首期供应土地到期未通过竣工验收或未达到投资强度的,暂停办理下一期用地审批。

第二条 固定资产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

1亿元(含)以上不足2亿元的产业项目,其中工业项目投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其中工业项目投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条 重资产扶持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

1亿元(含)以上项目,列入省、市、县重点项目或者纳入省、市、县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的,经严格考察评审,可由兰陵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代为拿地并给予代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有权属于兰陵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土地、厂房作价入股新企业,项目投产后3—5年内由企业分期回购,或长期租赁使用(5年内租金给予一定优惠,前3年按市场价格的30%收取,后2年按市场价格的50%收取)。

第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扶持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的“十强”产业项目,且投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的,可按照投资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4亿元、4亿元(含)—5亿元四个档次对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产业引导基金扶持。5亿元(含)以上“一事一议”。

第五条 骨干企业技术改造扶持

(一)对县内当年度纳税

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经验收核实,按照企业技术改造后新增县级财力的50%给予企业奖补,单个企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建设创新平台载体,推进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心(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补助。联合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等在兰陵县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总部及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综合资助。

第六条 融资担保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

1亿元(含)以上新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的“十强”产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进行融资贷款,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由县政府协调担保公司优先提供担保。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

1亿元(含)以上新建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工业技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省、市两级的部分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减免权限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国家允许的中介收费按不高于最低标准的1/5收取。项目建设办公楼、研发楼、厂房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供水管网配套费和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

第八条 总部经济政策

本意见所称总部经济项目是指在兰陵县注册并纳税,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且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截止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县外公司不少于2家)。

(一)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新设立的内资企业总部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300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分支机构)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补贴或三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补贴面积根据纳税额分档确定,补助资金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利用外资扶持

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的2.5%给予奖励;对属于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范围、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的4.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或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金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的5%。

第十条 市场化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中介人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设立招大引强专项资金予以兑现。

(一)适用对象:引荐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实际

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不含基础设施、城市综合体、房地产类项目)的社会企业、组织等法人单位及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以及国家公职人员。

(二)奖励标准:

1.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实行奖励。对成功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中介人,按照首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2.以上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税)。

(三)兑现流程:中介奖励资金的兑现办法参照《临沂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临政发〔2018〕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飞地经济政策

建立飞地项目税收分享机制,引导优势产业聚集发展,鼓励项目进园区,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个引建单位,对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引进并落户其他乡镇(街道、开发区)的飞地项目(不含房地产类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原则上由引资方和落地方按照7:3的比例分享,此后按4:6的比例分享。跨县区的飞地项目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

”政策对税收贡献高、投资强度大,且符合环保、安全、能耗要求的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项目或高科技、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及本意见未涵盖的事宜,实行一事一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服务保障政策

(一)全面优化营商服务环境,成立帮办机构,对招商引资项目手续实行全程代办制度,一个重点项目明确一名代办员,具体负责包办企业所需的各种证照,需要省、市审批的,有关部门全程帮办。

(二)本意见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审核结果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后,由县财政负责兑现。“归雁工程”类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对收购破产、停产生产性企业的,视为新上项目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在此之前所办企业执行原发布的政策。有关条款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不能继续执行的自行废止,国家、省、市新出台比本意见更优惠的规定按照上级最新规定执行。本意见涉及的各类奖补资金按照“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未在本意见中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由签约主体与投资方在投资合同中予以明确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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