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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科研基础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向社会资源开放实施细则

2017-0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备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中共洛阳市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洛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依据《关于洛阳市科研基础设备与大型仪器设备向社会资源开放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基础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原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且价值10万以上的科学技术和实验设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基础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向社会资源开放,是指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将其拥有的大型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由我市非关联企事业单位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主要指利用科研手段和装备,为了认识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运动规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实验、试制等活动,并将研究所得到的发现或一般科学知识应用于产品和工艺上的技术活动。

第五条 我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载体为洛阳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

第六条洛阳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企事业单位负责共享服务平台运营,主要职责包括:

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维护;

大型仪器设备信息采集、录入和发布;

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绩效评估,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评估情况;

受理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为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市财政科技资金采用科技创新券、奖励等形式对使用者、拥有者进行支持。市科技局每年对委托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委托单位相应的运营补助。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入住共享服务平台的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鼓励各单位自建的共享服务子平台融入共享服务平台,进一步扩大共享服务平台范围。

第九条 大型器设备入住共享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型仪器设备档案完备,技术资料、使用记录完整。

2、提供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分析、研发等共享服务满足用户需求。

3、有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操作、管理人员。

4、制定有利于大型仪器设备开发共享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入住共享服务平台程序:

由大型仪器设备拥有者在共享服务平台网站上注册后,向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洛阳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申请表》,并报送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审查通过后即成功入住共享服务平台,同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大型仪器设备拥有者。相关资料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拥有者应当自大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第九条有关要求办理入住申请。

第十二条 对共享服务平台内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委托单位不定期对共享服务平台内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数量、技术指标和联系人员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整,以保证共享服务平台内的大型仪器设备能够正常对外服务。

第三章 支持与奖励

第十三条 共享服务平台内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允许拥有者按照成本补偿和合理盈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水电等运行费以及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主要用于材料消耗补偿、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的绩效奖励和设备维护。共享使用时,拥有者应当与使用者签定合同,约定检测、检验、中试等共享服务内容,以及费用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拥有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大型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

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提供共享服务并通过共享绩效评估,可以获得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财政资金奖励;

配备保管、维护大型仪器设备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关设备、技术水平及管理制度等条件,保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正常使用;

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为使用者保守技术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使用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合法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内的大型仪器设备;

按约定支付使用费用;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对利用共享服务平台内的大型仪器设备形成的成果享有所有权;

不得侵犯拥有者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使用者利用共享服务平台内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并产生使用费用的,可依据《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使用者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费用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拥有者将共享服务部门注册为独立法人机构,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拥有者可享受我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财政科技资金奖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奖励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领域专家对拥有者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制的科学性、大型仪器设备部门法人化、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大型仪器设备总服务费用等,对绩效评估结果排名前10位的拥有者给予财政科技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服务费用15%,最高100万元,并颁发年度先进集体荣誉证书,允许奖励资金的50%用于对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提供开发共享服务的绩效奖励。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委托单位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共享服务平台内大型仪器设备数量、大型仪器设备配套信息、大型仪器设备服务费用等。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委托单位20万元运营补助,评价结果为合格的给予委托单位10万元运营补助。对评价不合格的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合格,取消其委托单位资格。

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维护;

大型仪器设备信息采集、录入和发布;

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和奖励及违反国家法律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将追回财政资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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