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通知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粤府办〔2016〕29号)、《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粤办函〔2017〕18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经公开征集项目、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等程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共同编制2017年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现予下达:
一、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附件1、4)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5、6),并凭责任承诺书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请款手续。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财政部门、省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辖区、本部门的项目责任承诺书,盖章确认后于10月13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处室。
(二)财政资金仅用于设备购置及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在差旅、会务、薪酬及市场运营推广等费用中列支;联合申报的项目,财政资金只能由项目牵头单位统一支出。项目承担单位要在财政专项资金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规范使用,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财政部门、省主管部门要严把项目承诺书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计划”,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在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
(三)各项目推荐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规范资金使用;定期跟进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指导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要求建设实施,及时做好项目中期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将项目进度情况表汇总(附件7)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二、支持大数据示范应用(附件2)
(一)支持各市用于大数据产业重大项目和应用平台建设、大数据创业创新孵化园及大数据核心产品、创新应用和解决方案。采用直接补助方式,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固定办公场地租用、差旅、会务、薪酬、市场运营推广等日常事务性开支。
(二)由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资金额度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计划等工作,并于10月13日前将项目计划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按照“谁安排、谁负责”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同时负责后续管理和绩效评价,并接受审计等。
(三)各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将项目进度情况表汇总(附件7)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标准与应用处)。
三、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环境项目计划(附件3)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规定采用政府采购等方式购买服务。
四、相关要求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68号)、《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7〕176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规范使用,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项目、使用资金。要设立专帐,专款专用,不得骗取、截留、挪用或挤占。
五、联系方式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附件1、2、3、5:林桂芸,电话:020-83134771
附件4、6:邢飞,电话:020-83134289
(二)省财政厅
陈斌,电话:020-8317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