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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办法》的通知

2019-11-27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区直各单位、金园街道办事处、驻区各单位:

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现将《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07年12月25日

江西宜春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办法

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推进工业化进程,加快宜春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建设,对进入经开区的客商投资工业企业项目实行以下办法:

一、项目准入及合同管理

第一条 经开区重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以及经省级以上批准的高科技企业和经开区主导产业项目。

第二条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条 在经开区投资兴办企业,首先必须与经开区签订投资合同。合同签订时,客商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主营收入等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投资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规定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可适当放宽,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合同签订后7日内,入园企业必须向经开区提供勘察、设计、动工、投产的时间安排,并按经开区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动工建设和投产。

二、项目用地管理

第六条 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政策规定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其中,出让价按国家规定价格,租赁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

第七条 凡签约入园项目,都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及施工建设手续。

第八条 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人民 币/亩,容积率不低于0.5,建筑密度不低于40%,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用地总面积的7%,亩均缴税额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工业项目用地的违法、违约责任

1、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其中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目最低标准计算面积,多项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以最低的一项为依据核算面积;多余的面积依法收回或按每亩1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补交出让金。

2、未经审批将工业用地改为其他用途的,除按商住用地评估价补交出让金外,还要按照30元人民币/m2的标准给予处罚。

3、工业用地未按入园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的,依法收回项目用地。

4、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总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将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期限复建;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

5、亩均缴税额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年终将从财政支持资金中等额扣除;连续两年均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取消财政资金支持。

6、厂房建成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或闲置2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地面附着物按评估价予以拍卖。

三、厂房及生产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条 投资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照经开区的总体规划,在接受经开区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的情况下,可自建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并给予下列支持:

1、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用房和仓储用房,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在符合经开区总体规划要求的范围内,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图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图审,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自行与租赁方商定厂租房租。

3、厂房及厂区内生产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及经营中涉及的地方行政性收费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4、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鼓励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支持措施

在经开区购买土地的入园企业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合同规定投产年度的次年起依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将前五年以及提前投产期间的100%、后五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年限和税率包含在上述支持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 企业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将前五年以及提前投产期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第十三条 在经开区内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或高税收、高科技项目,在财政支持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进一步规范入园企业的收费,对入园企业在其建设和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收费标准予以明确(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收费指南)。

第十五条 经开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经开区审核同意后,经开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可提供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以支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

五、配套服务

第十六条 在客商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协助办理开业申报、验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图章刊刻及证照年检工作。

第十七条 协助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建筑工程的报批手续,协助办理土地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协助接装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进厂。

第十九条 协助办理有关产品出货所需的各种许可文件及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给入园企业和投资者颁发“一牌两卡”,即:“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企业收费卡”和“投资者绿卡”。

第二十一条 优化经开区投资环境,做到“六禁止”,即: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向企业收取和摊派不合理费用;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好处;禁止在办理公务中设置关卡;禁止以不正当理由无偿占用产品和要求企业承担额外任务;禁止随意到经开区企业检查、参观。

第二十二条  协助企业搞好员工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员工。协助企业招聘所需各类人才。

第二十三条  协调搞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护开发区内的治安环境,确保投资商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其他

第二十四条 经开区内投资客商,在享受本办法的同时,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政策。

第二十五条 市区范围内企业到经开区投资的,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但必须经原纳税地政府或市财政局同意,并确定税收分成比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根据新的国家政策及时予以调整。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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