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2017-09-14
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17〕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7月12日发布《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新标准将于2017年9月15日起执行,原《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同时废止。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9月15日起将《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提到的“《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计费收费办法的通知》”调整为“《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