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左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解读
一、制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登记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个体工商户增量显著,带动了就业创业,推动了经济发展,改革成效显著。但是相比企业,个体工商户基于登记材料简便、税负较轻、经营者素质差异大以及承担无限责任等原因,经营者办照的随意性更大,注销的积极性更低,而且个体工商户存在流动性大的特点,开业登记多,同时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很多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事实上已经没有从事经营活动。现行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制度,是由经营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但大部分个体工商户常因注销登记手续繁琐,以及注销意识不强,不主动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直接“闪人”。因此,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中,存在很多“僵尸”个体工商户,统计数据不能真实反映真正存活的个体工商户状况。在个体工商户领域引入相适配的简易注销制度,不仅是厘清存量市场主体信息的需要,还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的退出机制,全国不少地方已经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广西的南宁市和贵港市也开展此项改革试点。我市根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以及《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参考江苏省盐城市、浙江省宁波市、重庆市永川区等地试点的情况,立足于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在商事制度改革上先行先试,制定了《崇左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通过采取简化注销登记材料以及对“僵尸” 个体工商户实行强制退出市场措施,督促个体工商户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引导个体工商户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真实反映存活的个体工商户状况,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解读
分类确定个体工商户简易退出范围
遵循先易后难、风险控制、逐步推开的原则,确定适用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范围:
第一,对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办法》未限制不适用的情形,所以一律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为经营者自愿行为,自己主动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办法》第 9 条对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没有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种情形予以调查核实后实行直接注销登记。主要是对符合“空挂户”或“僵尸户”的具体特征以及经营事项只涉及前置审批,前置审批被依法吊销、撤销,或者前置审批有效期届满的,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实行直接注销登记,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释放名称、场地等资源,提高市场主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完善制度设计,简化审批手续,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办法》第 5-7 条,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申请材料,个体工商户凭身份证就可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一是对经营者持本人身份证到现场办理的免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二是对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报纸公告,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告栏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节约注销时间,降低注销成本。三是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
2.《办法》第 8 条要求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明确了注销登记后不免除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办法》第10、11和14条明确登记机关直接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程序设计,对确定注销对象的调查核实、公告、审批等环节进行相关规定,兼顾慎重和效率。个体工商户被直接注销登记后,其名称不再保留,其登记经营地址可用作其他商事主体的住所登记,释放名称和场地资源。
4.《办法》第13条明确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责任,主动注销登记及被直接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方合法权益。
5.《办法》第14条明确个体工商户被直接注销登记后的救济机制。被登记机关直接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对直接注销登记异议的,可以通过书面申诉方式,要求作登记机关进行调查核实,为相关个体工商户提供恢复登记的途径。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