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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机械产品出口联营公司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92号)

2017-09-15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关于机械产品出口联营公司试点工作的报告》,请贯彻执行。机械产品出口体制的改革,涉及的问题比较多,请各地区、各部门给予支持,抓紧试点,切实做出成效。

国务院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八日

国务院:

一九八〇年十一月全国机电产品出口工作会议以后,根据中央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陆续批准成立了磨料磨具、电线电缆、轴承和电瓷四个同类机械产品的出口联营公司。这些公司是按专业产品,由骨干厂和研究所组织起来的。这些厂的产量、品种、出口量,在全国同类产品中,都占百分之七、八十。原来设想,这几个公司在不改变企业隶属关系、不改变现行财务关系的前提下,把出口的权力和责任下放到企业,由企业自负盈亏。对内实行竞争、择优,共同协商各厂出口的数量和价格;对外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出口价格,统一进行质量把关,统一安排销售市场,统一管理国外的经销商。这样,既能把出口搞活,又能统一对外,可能是机械产品出口体制改革的一条比较理想的途径。但是,目前还没有能做到这一点,局面还没有完全打开。主要原因是:第一、公司成立不久,缺乏出口贸易的经验和门路。第二、我们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和解决困难不够。第三、有些政策和体制问题没有解决,因而这些公司还迈不开步子。第四、各方面对于按同类产品组织出口联营公司的作法,认识还不完全一致。因此,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把机械产品出口的权力放在企业联合体上来的指示精神,并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仍然是同一产品由各地、各部门分头出口,各自为政,对内高价争购,对外削价竞销。

为了进一部扩大机械产品的出口,搞好出口体制改革的试点,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四个出口联营公司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改革意见:

一、磨料磨具、电线电缆、轴承和电瓷四类出口机械产品,原则上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补贴。企业的盈亏,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大多数机械产品,如果原材料和产成品都与国际市场价格挂钩计算,出口应该是赚钱的。但一九八一年仅国家给机械工业部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补贴即达二亿六千九百万元,其中磨料磨具、电线电缆、轴承、电瓷等四类产品,盈亏相抵,国家仍补贴一亿元。目前的这种所谓“亏损”,大多数是虚假现象,是假亏。如果进口材料不加价,加强企业管理,不乱摊成本,免征工商税,出口机械产品做到不亏损、有盈利,是完全可能的。

出口机械产品,实行企业自负盈亏,是一项根本性的改革。企业自负盈亏以后,要担风险,能促使企业认真进行经济核算,重视经济效益;逼着企业学习和提高经营管理本领,熟悉国际市场。同时,由于不受国家补贴数额的限制,企业可以放开手脚做生意,也可以改变由外贸部门以盈补亏、抽肥补瘦吃大锅饭的做法。企业自负盈亏以后,出口必须择优,将会有一批工厂因为真正亏损而不能出口,这也将有利于机械工业的调整,有利于工厂向专业化发展。

二、产品出口由联营公司统一负责,一个头管理,一个头对外。

出口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纳入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出口计划,由联营公司负责完成。分出口地区的产品出口价格,由联营公司统一制定。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由国家商检局和主管部共同授权联营公司的研究所检验颁发,商检局负责监督管理。联营公司以外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出口这四类商品需领取出口许可证的,由联营公司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申请。邀请外商来华洽谈业务,对国外经销代理商的建立、委托和管理,均由联营公司统一负责。出口商标实行统一管理。这些规定各部门、各地方都应当遵守,不能各自为政,海关和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机械工业部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及有关口岸分公司负责这四类产品出口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双重领导,出口业务的领导以联营公司为主。现在还没有参加联营公司的企业,产品出口可由联营公司代理,或协商参加联营公司。

三、改变现行出口产品的收购制,实行全面的代理制度。

任何口岸分公司和省市、部门的工贸单位,以及联营公司内部,都应停止对出口产品的收购,一律只负责代理业务。不允许在国内高价争购,向国外低价竞销。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一美元折二元八角人民币的贸易外汇比价计算,任何部门和地区都不允许另给企业出口补贴,企业内部也不允许以内销的利润补贴出口亏损,以便使各企业能在国内处于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而不是用额外补贴的办法去扶植落后。实行全面代理制之后,原来经营机械产品出口的各口岸分公司应得的经济利益不受影响,由企业按外贸经营出口产品的费用标准付给,或者由企业按实际发生的仓储、运输、手续费单项付给,也可以由联营公司委托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外运公司负责。

四、有关几项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一、四个联营公司出口的产品,财政部同意作为特案,免征最后一道产成品的工商税。具体免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第二、为出口而需要的原材料,允许企业根据质量好、价格低的原则在国内、外选购。进口原材料的工商税,按来料加工的办法办理。进口原材料的关税减免问题,按照海关总署(82)署税字第10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和进入商品出口过程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向银行贷款解决。出口亏损的产品,原则上不予贷款。企业所需的外汇额度,由机械工业部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帮助解决。

第四、出口产品的利润率比内销利润率低,因而企业利润提成少,职工的奖金、福利少,影响出口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了鼓励出口,建议各级财政部门对于这几类产品的出口,在提取利润留成时,参照内销水平给予照顾。应当保证这些出口企业职工的奖金、福利,不低于内销时的水平。

第五、外汇分成,原则上按国务院国发〔1982〕38号文件执行,留成外汇的具体分配可按国发〔1981〕7号文件规定办理。即当年实现出口收汇额度的50%上缴国家,40%留给企业,10%交给各有关主管部门。

实行以上的调整和改革以后,一些真正亏损的工厂和产品品种,可能会减少出口。我们认为,宁肯一时出口收汇减少,也要下决心整顿和改革,如果工作做得好,收汇不一定减少,还可能增加。最重要的是可以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贯彻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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