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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2017-09-15 新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奖励项目建成投产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新引进落户我市且由军工企业绝对控股的重大工业项目,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2000万以上的(属光电与新材料、生物医药新兴产业的,申报条件可放宽为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上年度(或实施技改前一年度)缴纳税收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的军民融合技改项目,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得福建省技术改造基金扶持的,不享受此政策。

本条所涉资金市级财政承担60%,项目所在县(市、区)、经开区财政承担40%。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新建或技改军民融合项目,按该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实际投入项目建设所支付利息的40%,连续奖励两个年度,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条所涉奖励资金市级财政承担60%,项目所在县(市、区)、经开区承担40%。

三、促进军民技术创新

对向军工企业、科研院所购买、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军转民”技术并在我市落地实现产业化的,按其实际交易费用(含购买研发设备)的4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企业参展参赛

经市经信委确认,对参加国家部委、中央军委部门等主办的军民融合产业展会的,每家企业再给予10万元参展费用叠加补助。

对参与国家部委、中央军委部门等主办的军民融合赛事的,成功入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奖项后再给予1:1配套资金奖励,单次赛事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办理参军资质

对新通过军队物资供应商库认证、船级社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各地牵头开展参军资质培训、技术(产品)对接会等军民融合业务活动的,经市经信委确认后单场次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年内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六、扶持拓展军品市场

对承担市外军工配套任务及部队、军工企业物资采购的,“民参军”技术产品类合同按执行期内实际履行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他合同按执行期内实际履行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推动军企兼并重组

鼓励军工企业对我市企业就地进行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股权合作。军工企业对我市企业兼并重组或股权合作,除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外,再按其实际出资额的2%予以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个案扶持重大项目

对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的军民融合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重点扶持。

附则:

1.军民融合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在龙岩,军工企业独立或与我市企业合作投资的生产经营研发企业、参与武器装备或部队后勤保障装备、物资科研生产及配套生产的民参军企业。军民融合企业由市经信委(市军民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给予授牌。

2.上述措施与以往政策有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017至2018年。

3.本措施所涉资金除具体条款已明确财政分担比例的,其余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4.本措施所涉奖补政策不影响企业享受其他政策,本措施所涉补助政策同一年度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5.本措施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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