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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09-1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精神,鼓励和推动更多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创业创新重点领域

着力建设“三区三园一体”。将推进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与发展现代农业相结合,加快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创业创新园、田园综合体以及乡村休闲旅游示范园、农产品电商示范园、“农字号”产城融合示范镇。引导返乡下乡人员主动对接“三区三园一体”,积极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和设施农业;着力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发展生态、循环、绿色、高效农业;发展农产品烘干、贮藏、保鲜、分拣、分级、包装、营销等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延伸农业产业链,促进提质增效增收。

积极拓展农业多功能和新业态。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村电商、全域旅游、特色小镇和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业,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根据返乡下乡人员特长,结合当地的农业、森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湿地等资源和条件,支持发展农家乐、采摘园和休闲农庄等,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产品和服务档次。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展网上创业。根据消费需求,发展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村绿化美化和农村物业管理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同时,顺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资配送、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农产品流通、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业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通过组建创业团队,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搭建创新平台,开辟创业空间。鼓励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到贫困地区,通过创业创新投身产业扶贫。

二、强化政策保障措施

优化行政审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创业创新审批事项,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作。加快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落实完善对小微企业的收费减免政策。简并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提高纳税服务效率。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各类强农惠农富农以及涉农财政支农项目和产业基金,都要尽可能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按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对返乡下乡大学生自主创业,符合“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省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条件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自主创业并注册登记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对留学回国和外省籍返乡下乡大学生在我省自主创业,按规定享受现行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发展合作社、家庭农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评定为省级以上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把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范围予以支持。

创新落实金融支持政策。采取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扩大抵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根据返乡下乡人员“短、小、急、频”的融资特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相应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加强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返乡下乡人员的金融服务。加大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推广力度,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题。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继续推行“纳税信用贷”,金融部门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范围。降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成本。做好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工作,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落实好财政部支持我省14个产粮大县开展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水稻、小麦大灾保险试点,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加大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更好地满足返乡下乡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

切实保障用地用电。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工作,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将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利用自有或闲置的农房院落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对粮食生产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保障其农业生产设施用地。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加强返乡下乡人员培训。建立返乡下乡人员信息库,将有意开展创业活动或处于创业初期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将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范围,依托现代青年农场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农业产业扶贫培训等,对其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积极探索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将返乡下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纳入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范围,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中高等院校参与承担返乡下乡人员培训,支持学校建立创业创新实训基地。组织科研院所开展科技下乡服务,对返乡下乡人员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全面落实退役1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有培训意愿退役士兵参训率达到100%。加强农村电商、家政服务、烹饪、导游、维修人才培育,增强返乡下乡人员技能,提高致富能力。

完善社会保障政策。返乡下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有困难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除国家规定必须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外,包括返乡下乡人员的未就业子女在内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人员的子女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推动落实返乡下乡人员的子女按规定接受学前教育。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与服务宣传

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建立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政府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主要负责加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开展经验交流和总结推广。各市、州、县由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牵头,成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提高创业创新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并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及其他创业服务平台,发挥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提供一站式全程咨询服务。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园区、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农产品物流园区以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文化与创意产业园区等,尽可能设立创业创新园,为返乡下乡人员入驻园区、开业登记、商事活动,以及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等提供便捷服务;对3年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依托湖北农业“12316”平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村级信息员,优先从返乡下乡人员中选聘。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积极吸纳返乡下乡人员就业创业。

加强典型宣传和示范引领。充分利用报纸、电台、广播和网络等传媒,通过组织参观学习、召开现场会和交流会、举办创业创新大赛等形式,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典型进行宣传,引导和激励广大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营造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

201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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