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7〕134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明溪县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省、市属驻明各单位:
《明溪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11日经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明溪县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管理,规范预算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预算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预算价指建设项目业主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拟定的招标文件和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等编制的招标工程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财政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对工程预算价进行评审,如未进行预算评审的,不得进入招投标。若上级财政部门已评审过的项目则不重复评审。项目预算资金在3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项目预算资金低于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业人员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公布工程预算之前,将工程预算价报送县财政局评审,经评审后的项目预算造价作为工程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及行业专家参与评审,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并进行批复。
县财政局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送审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送审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报审规定的项目进行收件、组织并安排评审,在收齐资料后的2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批复文件。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评审费用参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进行拨付。对外委托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审定的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建设内容和标准,经评审后的预算作为同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工程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房建及市政、水利、交通、土地整治、环境保护、农田改造等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的落实工作。县监察局对承担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落实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预算时有意拆分工程项目,人为缩小工程规模和预算金额,从而规避预算评审及招标程序的,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明政办〔2015〕14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明溪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送审材料清单目录
2.明溪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送审报告
附件1
明溪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 送审材料清单目录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序号
材料内容
份数
备注
1
送审报告
写明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
2
立项批文
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书
应附概算书
4
调概批复文件及调整概算书
5
设计及预算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6
送审投资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
按概算书同口径列表比较
7
施工图纸审查批准文件
8
地质勘查报告
9
建安工程预算书
应有编制单位及执业人员签章
10
设备投资汇总表
应有编制单位及执业人员签章
11
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文档
招标预算应附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等材料
12
工程量清单
13
钢筋用量计算书
14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
15
其它工程预算相关的材料
送审人: 接收人:
送审日期: 接收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2
明溪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送审报告
明溪县财政局:
现将我单位负责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工程预算审核有关资料送至贵局审核,送审金额,资金来源 。
我单位对所送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若有虚假、歪曲、舞弊现象,责任和后果自负。
项目的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
送审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