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浙发改投资〔2017〕149号 浙发改投资〔2017〕149号 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我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精神,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2日 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农业和农村; 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重大科技进步; 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自然灾害损毁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四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做好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工作。对加快发展地区、民族地区、生态功能区、革命老区和海岛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五条 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全省各级发展改革管理部门投资处室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各项目管理处室按职能分工负责各自领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落实和推进工作;稽察办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投资补助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并按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已经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优先。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在项目补助计划下达后60天内,提交项目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许可证等资料。 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情况; 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各设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项目,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需及时汇总本地区项目,省级项目由有关厅局负责汇总、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厅局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具备开工建设; 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 第三章 上报、分解和下达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各设区市、县和省级有关厅局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项目申报单位被列入中央投资项目暂停申报措施的或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批复和下达中央投资补助项目的专项,由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管理处室审核汇总,会签投资处和稽察办,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打捆或切块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专项,由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管理处室按要求提出分解计划,会签投资处和稽察办,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专业处室对打捆或切块下达专项,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分解落实具体项目的月调度任务。各设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有关厅局应按要求及时组织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报备相关项目信息。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处负责上报、分解和下达。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严禁将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补助用于非受灾地区和与灾后恢复重建无关的项目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有关厅局应当在每月10日前通过在线平台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 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有关厅局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批复和下达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相应调整;对打捆和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将项目调整文件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八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今后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发展改革、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利用在线平台,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投资计划全过程管理,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严格要求项目单位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有关厅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轻重,实行中央投资项目区域暂停申报措施,下一年度不再转报或安排该区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 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损失的; 所属区域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所属区域项目实施被国务院督查通报批评或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稽察点名批评的; 所属区域项目未及时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上报项目月度实施情况的,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所属区域多个项目投资执行进度明显滞后,存在计划开工而未开工情况;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的; 违反委内“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廉政操守规范的; 违反规定受理资金申请报告的; 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资格,将相关信息在“信用浙江”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