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旧住宅小区继续推行准物业管理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旧住宅小区继续推行准物业管理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旧住宅小区继续推行
准物业管理实施方案(2018—2020)
为持续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准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物业服务综合覆盖率和业主满意度,让广大市民共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截止目前,我市无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301个,规模1342万平方米。针对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以老旧小区综合治理改造为契机,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旧住宅小区推行准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131号)文件要求,以“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针对设施设备完善,小区封闭,管理良好的老旧小区,推行准物业管理,达到“三个有”物业服务标准。市、旗县区两级政府按照1:1比例匹配奖励资金,执行期限2018—2020年。对列入准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以三年为一基段,以全市旧住宅小区平均物业服务费0.6元/平方米·月为测算标准,第一年按2/3、第二年按1/2、第三年按1/3的比例以奖代补,逐步推入市场运作确保实现准物业服务管理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实施准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以及中央、内蒙古驻包大型企业所管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执行。
三、职责分工
各地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旧住宅小区推行准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安排年度推行准物业管理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确定、项目规模的核准工作。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做好相关政策标准制定,年度计划安排,审核各地区上报的项目年度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推行准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旧住宅小区推行准物业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目标,强化措施,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紧密结合小区环境、配套设施状况及业主的承受能力等旧住宅小区实际情况,按照《包头市旧住宅小区推行多元化准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分类推进准物业管理工作,切实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二)落实资金保障。市、区两级政府将旧住宅小区推行准物业管理的奖励资金按1:1的比例进行安排,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按年度奖励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住宅小区物业备用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35号)要求,充分发挥住宅小区物业备用金对旧住宅小区推行准物业管理的资金支持作用,市本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市住房保障局按照1:1的比例承担,市住房保障局出资从2018—2020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按照《包头市住宅小区物业备用金暂行办法》提取和利息结余全部转为物业备用金来安排。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旧住宅小区推行准物业管理工作中经验和做法的总结和推广,坚持正面引导,通过树典型,抓示范,为全面推进旧住宅小区准物业管理起到辐射带动作用。要充分运用社区宣传栏、展板、公开信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推行准物业服务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广大业主认识,最大限度的争取业主、辖区单位对旧住宅小区推行准物业管理的支持、参与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