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9号 关于2018年上半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2017-09-19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17-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对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将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公告如下:
一、将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均通过本公告一并对外告知,商务部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公告。
二、在本公告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示,终止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四、如相关国内产业或代.docx
商务部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