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农业委员会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农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农业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农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株洲市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美丽乡村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扶持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市农委负责专项资金方案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和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经考核验收达到市级以上“美丽乡村”建设标准的乡镇、村实行以奖代补。具体包括:
示范村,每年创建10个。
重点村,每年创建40个。
创建成效突出特色村50个。
第三章 资金申报、分配与拨付
第八条 每年9月底前,市农委根据市财政局年度预算要求,下发次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市农委提出次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计划。申报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九条 县市区农业或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项目审查后,以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向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进行安排。竞争性项目资金,市农委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对于非竞争性项目,按相关规定直接安排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纳入财务系统管理,统筹安排。年初编制预算,应明确市本级支出预算和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预算两大部分,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求每年分两批安排。
第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3年。到期后自行终止,确需延续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抓紧做好年度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执行有力且绩效好的县市区,下年度可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并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对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改变资金用途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