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老旧小区专项整治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老旧小区专项整治市本级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老旧小区专项整治责任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老旧小区专项整治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2017年8月21日
株洲市老旧小区专项整治市本级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老旧小区专项整治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老旧小区专项整治改造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旧城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设立此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株洲市旧城提质行动中老旧小区专项整治的专项资金。
老旧小区专项整治项目,应当纳入株洲市旧城提质行动老旧小区整治专项项目库及年度计划。
专项资金根据统筹安排、客观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
第三条 老旧小区专项整治资金原则上由市、区两级按1:1的比例投入。
第四条 纳入棚改改扩翻建年度计划的老旧小区整治项目,其资金按照棚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不另行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审核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与专项资金相关的项目结算评审的抽查工作等。
市房产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株洲市旧城提质行动中老旧小区专项整治的规划,建立株洲市旧城提质行动老旧小区整治专项项目库,并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汇总项目预算。按期汇总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设进度,跟踪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整治验收检查,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区政府是老旧小区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区级应承担的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区级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绩效分析报告,负责编报项目预算、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建设支出报表,完成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等。
第三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对《株洲市旧城提质行动老旧小区专项整治工程主要内容和基本标准》中房屋、道路、环卫、绿化等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安排专项整治资金。
对老旧小区专项整治中建设多层房屋加建电梯等 “适老化”设施单体项目安排加建电梯补助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后补助方式。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申报整治补助资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1.株洲市老旧小区专项整治项目年度计划文件;
2.项目前期资料。项目整治方案设计文本、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项目投资预算表、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中标通知书和监理及施工合同、施工许可文件等;
3.项目建设支出报表;
4.区政府项目验收合格文件;
5.区财政项目结算评审定案表;
6.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表;
7.市提质办的项目检查合格意见书;
8.市财政出具的抽查项目结算评审复核意见书;
9.其它所需资料。
申报电梯补助资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1.株洲市老旧小区加建电梯的申请文书及批复文书;
2.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小区加建电梯的证明文件,业主一致同意加建电梯和加建电梯验收后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九条 资金的分配
整治补助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按市财政评审抽查合格后各项目的结算评审金额及市区分担比例核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对单个项目整治补助资金每户最高补助为0.8万元。项目户均投资超过1.6万元的,超支部分由区级财政全额负担。
电梯补助资金从总专项资金中切块,在项目验收后根据加建电梯数量分配。单台电梯补助金额为5万元/台。
市财政局会同市房产局按上述原则在每年3月底前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发文,并及时在市房产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条 资金的拨付
整治补助资金按以下步骤拨付:
1.资金预拨。项目开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将第八条第款第1、2项资料准备齐全,报市房产局审核,市房产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行函预拨资金。市财政审核后预拨资金至各区财政部门,预拨资金不超过市本级单个项目整治补助资金每户最高补助0.8万元/户的50%。
2.项目完工检查。项目整治完工,项目实施单位将第八条3、4项资料报市房产部门备案后,由市房产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完工检查。在项目实施单位补充提交第八条第5、6项资料后,市房产局出具项目检查合格意见书。
3.评审结果抽查。完工检查合格并经各区财政完成结算评审的项目,其结算评审结果需经市财政进行抽查复核并确认。即由市财政从各区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对其结算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误差率在3%以内的,项目复核结果为合格,区财政结算评审结果不必调整。复核结果误差率在3%以上的,市财政根据实际核减比例相应核减区财政结算评审结果。各区抽查项目平均误差率大于或等于3%时,将再扩大一定比例的抽查范围继续抽查,直至抽查项目复核平均误差率符合要求为止。
4.余款拨付。评审结果抽查工作完成并合格后,对未抽查复核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第八条第5、7项及相关资料。对抽查复核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第八条第5、7、8项及相关资料。资料报送齐全后,市财政审核并计算好项目余款,将余款拨付至各区财政部门。
电梯补助资金的拨付。加建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市房产部门汇总项目情况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将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各区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工作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程序报市房产部门批准,并将已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归还市级财政。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房产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等环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开工、完工。
第十五条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