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分享
搜索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限制条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府〔2017〕66号)

2017-09-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限制条件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七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阳江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限制条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规范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维护民生和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第三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在居住场所外的,应符合国家消防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四条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第五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

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是指中小学校园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含一层);(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七条严禁在学校、医院、疗养院、党政机关等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范围设立洗车场、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及其他产生恶臭、有害气体和高噪音、强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其他服务业严格控制设立。

第八条允许商事主体将住宅在不改变房屋性质的情况下,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商事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和影响其他业主、市民正常生活环境、公共管理秩序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

市区和县城住宅楼、住宅小区等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禁止新设立木材、石材、金属加工等工厂、加工厂。

第九条市区内禁止设立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经营业户。

城市建成区内的农贸市场外或超市外一律不得从事经营蔬菜、禽畜、生鲜肉类、鲜活水产品等农产品经营活动;如需开展经营蔬菜、禽畜、生鲜肉类、鲜活水产品等农产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入农贸市场或超市内规范经营。

第十条不得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范围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户。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户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经营业户:(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7〕19号

相关园区政策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