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规范北京市支持赤城县发展农业节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张家口市规范北京市支持赤城县发展农业
节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支持赤城县发展农业节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根据《北京市对口帮扶河北省相关贫困地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援合办发〔2017〕2号)、《北京市支持河北省张承地区发展农业节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16〕140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张家口市衔接落实北京市对口帮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十三五”时期由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支持赤城县发展农业节水的生态类专项帮扶项目资金。2016年至2020年期间,北京市每年支持赤城县发展农业节水补助资金为2240万元,5年共计1.12亿元。
其中,每年用于直补资金约618万元;每年用于北京密云水库上游赤城县境内发展农业节水项目建设资金约1622万元(含管理经费),主要建设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渠道防渗工程、节水农艺措施、农业节水技术推广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坚持“助力扶贫攻坚”的原则,把“不断调减高耗水作物种植、提升农业用水效率,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夯实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直接或间接带动贫困人口致富”作为重中之重,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第四条 项目监管坚持“市抓协调、县抓落实”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市京津冀协同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技术指导,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与拨付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赤城县政府承担主体责任,组织落实好规划编制、项目谋划、投资审批、建设管理、资金监管、竣工验收、效益审核、工作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五条 申请项目资金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京津冀协同办)提交赤城县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资金申请文件(含项目建设资金和直补资金两个部分),并附下列资料:
(一)具有与项目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二)经县政府审核盖章的《直补资金实施方案(附名册)》;
(三)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京津冀协同办)初步审核后,会同市水务局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函并附相关资料,同时抄报河北省协同办、北京市协同办和水务局。
第七条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对《直补资金实施方案(附名册)》和《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附件进行评审。项目实施单位(业主)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或补充相关资料。
第八条 项目通过后,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向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拨付函,其中评估费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直接从项目资金中拨付给评估机构。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京津冀协同办)下达投资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到赤城县财政局,同时抄送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有序组织实施,认真落实好法人责任、依法采购、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 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做好验收工作。监理单位认真检验进场材料、设备的标准、质量和数量;及时组织分项、分部工程验收。项目竣工后,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相关手续备案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资金。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直补资金实施方案(附名册)》,有序发放直补资金;同时,做好相应记录及监督工作,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实施方案编制费、造价预算费、评估(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监理费、工程建设(含材料、施工机械作业、劳务)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列支不超过项目建设资金总额2%的管理经费,用于开展技术咨询、成果宣传、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财政管理有关支付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京津冀协同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赤城县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北京市支持赤城县发展农业节水补助资金规范管理的通知》(张发改协同〔2016〕422号)文件同时废止。
协同办供稿